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和生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
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90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正和恒
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71.111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13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15,959,109.43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528,813,017.7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公开发
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1〕3-51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项目投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额的比例
合计 52,881.30 100.00%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1)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及原因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全
资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数科”)为“生态保
护与环境治理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募投项目的实施
主体,拟新增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调整前) 实施主体(调整后)
正和数科主营环境监测、专业设计服务及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等
智慧科技业务,具有优秀的智慧、科技、生态研发团队以及完善的智慧科技业务
的管理机制,是公司业务的新增长点。为保证智慧科技业务从研发、设计到交付
可以形成有效闭环,实现智慧环境大型综合类项目的整体服务商的战略目标,提
升品牌形象,公司决定将智慧科技类业务的研发、设计和项目交付交由正和数科
实施。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对技术人才、软硬件配置、课题研发的需求,并考虑优化
管理及资源配置等因素,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正和数科为“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
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的实施主体,旨在整合资源以
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求。
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增资、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
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2)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正和恒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磊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统一社会信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91110108584408295H
用代码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所属行业 成立日期 2011-11-24
展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企业类型 营业期限 2011-11-24 至 2061-11-23
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二十四层 B2701C-1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
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设计服务;
环境监测;专业设计服务;代理进出口;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消费设备制
经营范围 造;智能照明器具制造;环保咨询;环保技术推广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城
市公园管理;贸易代理;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针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事项,公司将及时安排正和数科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
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作出的决定,不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
还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
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也不存在损害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审议程序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
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正和数科为“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研发能力
提升项目”和“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
金专户。除此之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正和数科为“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和“补
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新增全资子
公司正和数科为“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工程项目运
营资金”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
户的相关事宜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岳 东 李寿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