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国盛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永
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
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
异。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
的。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公告。
制度。
目 录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简称 指 释义全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英股份、
指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永悦科技、上市公司 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硕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南京健铄健康管
盐城硕华 指
理有限公司
英华供应链 指 江苏英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
本核查意见 指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45,640,0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5968%。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财务顾问、国盛证券 指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第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准则第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绪 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持有永悦科技 17.1562%的股份。
在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东傅文昌持
有的上市公司 45,64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5968%。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江苏华英
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披露《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信
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
关各方参考。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英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 年 05 月 19 日
注册地址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永盛路东,瑞丰路南大学生创业园 2 幢
经营期限 2017 年 05 月 19 日至 2047 年 0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P1P5P1Y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企业管理及咨询;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咨询及服务;设备租
赁;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科技、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餐饮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园区
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软件销售;软件开发;
经营范围 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
调查;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土石方工程施工;
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礼仪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 10 号汇金大厦 7 楼
联系电话 025-85774586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
形。
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
为;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情况如下:
陈翔与张琦系夫妻关系,张琦将其持有的华英股份 21,750,000 股股份(占总
股本比例为 7.25%)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陈翔代其行使。因此,陈
翔为华英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陈翔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9821979052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否
的居留权
长期居住地 南京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书面声明并经核查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核查意
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自有房屋
上 海润 物实 业 投
资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
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
及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鸿华融资租赁(江
苏)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Ⅲ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具体项目以《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态修复、海绵城市、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及
管理业务;环境影响评价;风景园林工程、水利
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环境工
程的咨询、勘测、规划、设计、施工、修复及管
理业务;室外装饰、室内装修、展陈工程的设计、
施工业务;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中园生态发展(苏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州)有限公司 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
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序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商业运营管理;园区托管运营;企业孵化服务;
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餐饮服务;停车场管理;
供应链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室内装饰装
修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商业活动策划;广告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软件开发与销售;数
山 东鸿 华商 业 运 据处理与储存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
营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市场调研;法
律信息咨询;普通货运;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
融、证券、期货、投资类);财务信息咨询(不
含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
研发;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盐 城华 英美 数 据 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
科技有限公司 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
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书面声明并经核查工商登
记资料,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翔控
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供应链管理;货运代理;软件研
发、销售;电子商务;商务信息
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江 苏英 华供 应 链 通过华英股份持股 75%,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通过盐城硕华持股 15%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陈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详见本节“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
业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主要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融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总资产 212,307.98 179,148.82 78,182.80
总负债 171,866.25 146,453.63 76,841.50
净资产 40,441.73 32,695.19 1,341.30
资产负债率 80.95% 81.75% 98.28%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48,550.08 21,267.32 3,247.73
净利润 7,696.55 31,353.89 472.84
注:上述 2020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上述 2018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所涉及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未满五
年,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翔 男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南京 无
董雪峰 男 董事 中国 南京 无
张琦 女 董事 中国 南京 无
蒋俊 男 董事 中国 南京 无
徐成凤 女 董事 中国 南京 无
余正伟 女 监事 中国 南京 无
秦晓利 女 监事 中国 南京 无
张一驰 男 监事 中国 南京 无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本
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不存在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与决定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
的进行了如下陈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
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
继续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长期、健康发展,
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未与现行法
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内部决策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
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涉及的增持安排外,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权益变动计划未与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程序的具体情况如下:
份的相关议案。
会提前 15 日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义务;审议通过本次收购上市公司股
份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62,159,5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7.1562%。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
情况如下:
转让方 转让股数(股) 质押股数(股) 质押股数占转让股数比例
傅文昌 45,640,000 0 0%
合计 45,640,000 0 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每股人民币 9.9301 元的
价格从傅文昌处直接转让其所持有上市公司 45,640,000 股股份,交易金额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款项全部来源于华英股份依法取
得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
金的情形;不存在来源于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募集、结构化融资等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借款协议、访谈记录及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款项全部来源于其依法取得的
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来源
于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募集、结构化融资等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等角度出发,不排
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
司资产质量等角度出发,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
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
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
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节“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
成的调整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
划,但并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变更安排的可能。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及
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
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独立与完整。
为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领薪。
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独立拥有和运营。
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
的情形。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法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动。”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
公司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
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利用本公司/本人的股东地位
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活动。
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将来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外)获得与上市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将该新业务机会
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
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
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
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
任何类似安排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
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
者安排。
九、对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科技股票的行为;华英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存在
于上述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永悦科技股票的行为。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
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
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一、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
行审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次权益变动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
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夏跃华 王 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徐丽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