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
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
已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排。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
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同意以人民币
万股。
独立董事:曹越 高滨 刘洪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