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大厦 A 座 45 层
电话:(86532)5576-9166   传真:(86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鼎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发出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
区工业南路 57-1 号济南高新万达 J3 写字楼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 层会议室
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进行,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的交易时
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75,94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4.4358%。经本所律师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0,464,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48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5,79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8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840%。
   表决结果:同意 175,79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8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840%。
   表决结果:同意 90,543,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87,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770%;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75,89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87,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770%;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0%;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
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上述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
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学良
负责人:
       王宇                        徐定杰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云鼎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