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锐视: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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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
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或安排。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骨干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的基础上,设置了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10%、20%、30%或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4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0%、20%、30%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
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
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俊、郭琳、苏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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