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议
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向符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42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