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
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
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
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新能”、“上市公司”、
“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发
生购买、出售资产的主要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 是否与
序 交易 协议 金额与总资 本次交
被投资公司名称 交易标的
号 方式 时间 产/净资产孰 易合并
高 计算
合计 676,698.40 -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上述购买资产交易均属于新能源发
电业务的收购事项,与本次交易属于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因此
应将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与本次交易合并计算。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孟 婧 王宝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