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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9日刊登在《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主要议题、参与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楼南翼11层瑞茂通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群立先生主持。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
代表公司股份531,439,10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2.282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1)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4)关于公司拟为旗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5)关于选举瑞茂通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瑞茂通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瑞茂通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经办律师:
韩晶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