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6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
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75.224 万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
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75.224 万股,解锁日
暨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
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示期为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
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
总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由 7.51 元/股调整为 5.257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
行回购注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
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2571 元/股调整为 5.1071 元/股。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
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
二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
予总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由 5.1071 元/股调整为 3.362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调 授予激励对
批次 授予日期
(调整后) 整后) 象人数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2018 年 11 月 12 日 3.3622 元/股 584.08 万股 74 人
注:上表中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均已根据 2018 年度-2020 年度发生的利
润分配及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而引起的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回购股票
上市流通 解除限售数量 剩余未解除限售
批次 数量(调 回购原因
日 (调整后) 数量(调整后)
整后)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2019 年 12
第一次解除限售 月9日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2020 年 12
第二次解除限售 月7日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12
第三次解除限售 月7日
注:上表中股份数量均已根据 2018 年度-2020 年度发生的利润分配及部
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而引起的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
(一)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自权益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
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权益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权益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
售比例为 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将届满。
(二)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出具的《股票激励计划 2018
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4 亿元。 年度业绩实现情况鉴证报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 告》、《股票激励计划 2019
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年度业绩实现情况鉴证报
净利润测算,并扣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 告》和《股票激励计划 2020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业绩考核期摊销的 年度业绩实现情况鉴证报
考核期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影响。由于本计划激励对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实现
象并未涵盖本公司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的员工,因此 的专项考核净利润分别为
上述净利润指标还应扣除本计划有效期内存续、新设 1.38 亿 元 、 1.78 亿 元 和
或收购的所有芯片业务行业子公司在对应业绩考核期 3.98 亿元,合计为 7.14 亿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公司年度报告审 元,高于 2018 年-2020 年度
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三年累计业绩指标考核值,
满足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时,获 人绩效考核均为“合格”,
授的限制性股票才可具备本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 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
满足,7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175.22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6%。
单位: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姓 名 职 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
员(含控股子公司) 584.08 175.224
(共计 74 人)
注:上表中授予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均已根据 2018 年度-2020 年度发生
的利润分配及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而引起的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52,240 -1,752,24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483,520,414 1,752,240 485,272,654
总计 485,272,654 0 485,272,654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
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对于本次解除限
售事项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事项尚需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