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作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的独
立董事,我们已事前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核 确 认 , 并 出 具 《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 苏 公
W[2021]E1442 号);
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24,009,668.83 元。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
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该等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
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罗正英 邹 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