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 拉夏 公告编号:临 2021-146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累计新增诉讼案件 8 起,涉案金额约为 4,161 万元。
? 鉴于本次累计新增诉讼案件主要为买卖合同、票据追索权、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本公告披
露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主要为可能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及违约金等,最
终影响将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 截至目前,因涉及较多诉讼案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计 146 个银行账户被
冻结,冻结金额约为 1.28 亿元;公司下属 17 家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涉及案件执行
金额合计约 6.64 亿元;因涉及 37 项诉讼案件影响,导致公司 4 处不动产(截止 2021
年 10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合计约为 16.94 亿元)被查封。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涉及
未审结/未调解诉讼案件 44 起(包含本次披露的新增诉讼未审结案件),未决诉讼案
件涉案金额约为 5.57 亿元(包含已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
? 上述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事项,总体对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
的影响,在上述诉讼案件及资产冻结事项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新增诉讼案件或
有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因公司累计涉及诉讼金额较高,可能会导致公司融
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公司将继续与相关法院、债权人及银行等
积极沟通,争取尽快就诉讼事项和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债务重组、展期偿还、达成和解等方式;同时,公司将继续推进资产处置事项和争
取外部融资等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累计新增诉讼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
)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累计新增的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案件 8
起,新增诉讼涉案金额约 4,161 万元。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地位
序 涉案金额(单 进展阶
我方主体 (原告/ 对方名称 案由
号 位:元) 段
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 电信服务合
限公司 津分公司 同纠纷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 鞍山金光空调设备工程有 建设工程施
限公司 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票据追索权
纠纷
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
买卖合同纠
纷
有限公司
上海右式家居科技有限公 商标权转让
司 合同纠纷 1,000,000.00
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 上海天妃出口贸易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
有限公司 司 纷 6,925,152.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 王府井集团北京长安商场 房屋租赁合
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分公司 同纠纷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 和记黄埔地产(天津)有 房屋租赁合
限公司 限公司 同纠纷
合计(人民币元) 41,605,509.02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一:累计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二、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进展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2020 年 12 月 9 日、2021 年 1 月 26 日、2021
年 3 月 6 日、2021 年 8 月 5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及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拉
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0)、《拉夏贝尔关
于累计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46)、《拉夏贝
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3)、《拉夏贝尔关于累计
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0)、《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15)、《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
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30)及《拉夏贝尔关于
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一)、诉讼案件进展
有关累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司此前已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2019 年 11 月
日、2021 年 5 月 28 日、2021 年 8 月 7 日、2021 年 8 月 10 日、2021 年 8 月 28 日、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4)、《拉夏贝尔关于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05)、《拉夏贝尔关于全资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7)、《拉夏贝尔关于与南部县
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0)、《拉夏
贝尔关于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临 2021-060)、
《拉夏贝尔关于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
(公告编号:临 2021-089)、
告》 《拉夏贝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116)、
《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1-117)、《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23)、《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
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30)、《拉夏贝尔关于与南
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34)及
《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1-136),具体详见该等公告。
共有 28 起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涉案金额约为 2,926 万元。具体情况
详见本公告附件二: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涉及未审结/未调解诉讼案件 44 起(包含本次披露的新增
,未决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为 5.57 亿元(包含已披露的重大诉讼
诉讼未审结案件)
案件)
,统计情况如下:
案件类型 数量 金额(万元)
担保合同纠纷 1 31,125
买卖合同纠纷 9 6,837
加工合同纠纷 5 6,076
租赁合同纠纷 13 3,487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 3,1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3,101
合同纠纷 3 1,671
技术合同纠纷 1 150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1 100
承揽合同纠纷 2 51
票据请求权纠纷 4 14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 2
总计 44 55,736
注: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三:未决诉讼案件统计表。
(二)、资产冻结情况
由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同时导致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及子公司股
权被冻结、查封等最新情况如下:
截止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计 14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
结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约为 1.28 亿元。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如下:
账户类型 数量 金额(元)
一般户 132 96,527,551.01
基本户(含子公司基本户) 12 30,720,174.13
募集资金专用户 2 440,572.06
合计 146 127,688,297.2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四:银行账户冻结明细表。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为诉讼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诉讼执行等措施,不
排除被法院强制划款的风险。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法院及诉讼案件申请人沟通,争取
尽早解除账户冻结状态。
截至目前,因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等影响,共计导致公司下属 17 家子公司股权被
冻结,涉及案件执行金额合计约 6.64 亿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五:子公司股
权冻结明细表。
公司子公司股权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但存在
因上述事项导致子公司股权可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公司将与相关法院、债权人积
极沟通,争取妥善解决上述股权被冻结事宜,以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截至目前,公司因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施工合同纠纷等共计 37 项诉讼案件影响,
导致公司 4 处不动产(截止 2021 年 10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合计约为 16.94 亿元)被
查封。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保 查封房 2021.10.31
序 限制 房地产
相关案件编号 限制原因 全金额 地产权 账面价值 限制人
号 方式 坐落
(万元) 证号 (万元)
(2020)沪 01 民初 施工合同 沪(2020) 上海市第一中
潭竹路
(2020)沪 01 民初 保证合同 约 4100 产权第 93,780 上海市第一中
查封
(2020)沪 74 民初 金融借款
(2020)沪 74 民初 金融借款
(2021)沪 0115 民初 借款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
(2021)沪 0115 民初 借款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
(2021)沪 0115 民初 借款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
(2020)沪 0104 买卖合同 上海市徐汇区
执 4404 号 纠纷 人民法院
(2021)苏 0508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80 号 人民法院
(2021)沪 0112 建设工程 上海市闵行区
执 9755 号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2021)沪 0112 建设工程 上海市闵行区
执 9758 号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2021)沪 0112 建设工程 上海市闵行区
执 9760 号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2021)沪 0112 建设工程 上海市闵行区
民初 36974 号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2021)沪 0112 买卖合同 上海市闵行区
执 8248 号 纠纷 人民法院
(2021)粤 0103 租赁合同 广州市荔湾区
执 1351 号 纠纷 人民法院
(2021)粤 1971 东莞市第一人
执 22385 号 民法院
(2021)浙 0102 服务合同 深圳市宝安区
执 2694 号 纠纷 人民法院
(2021)粤 0306 租赁合同 深圳市宝安区
执 14272 号之一 纠纷 人民法院
苏
(2018)
(2021)粤 0306 租赁合同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8772 号之一 纠纷 人民法院
动产权第
(2021)苏 0508 轮候 太仓市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5 号 查封 广州东 35,805 人民法院
号
(2021)苏 0508 路 116 号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6 号 人民法院
(2021)苏 0508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8 号 人民法院
(2021)沪 0104 执 买卖合同 上海市徐汇区
(2021)苏 0612 租赁合同 南通市通州区
执 2473 号 纠纷 人民法院
(2020)湘 0104 诉前财产 苏
(2018) 长沙市岳麓区
财保 635 号 保全 太仓市不 人民法院
查封
(2021)沪 0115 借款合同 号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84 号 纠纷 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15 借款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89 号 纠纷 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15 借款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90 号 纠纷 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585 施工合同 太仓市人民法
民初 659 号 纠纷 院
(2021)粤 0103 租赁合同 同序号 广州市荔湾区
执 1351 号 纠纷 16# 人民法院
(2021)苏 0602 租赁合同 南通市崇川区
执 1993 号 纠纷 人民法院
(2021)粤 0306 租赁合同 同序号 深圳市宝安区
执 14272 号之一 纠纷 19# 人民法院
(2021)粤 0306 租赁合同 同序号 深圳市宝安区
执 18772 号之一 纠纷 20# 人民法院
(2021)苏 0508 同序号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5 号 21# 人民法院
(2021)苏 0508 同序号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6 号 22# 人民法院
(2021)苏 0508 同序号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8 号 23# 人民法院
(2021)苏 0612 租赁合同 同序号 南通市通州区
执 2473 号 纠纷 25# 人民法院
(2021)沪 0104 买卖合同 同序号 上海市徐汇区
执 3517 号 纠纷 24# 人民法院
(2020)新 01 执保 同序号 乌鲁木齐市中
(2021)粤 0103 租赁合同 同序号 广州市荔湾区
执 1351 号 纠纷 16# 人民法院
(2021)苏 0602 租赁合同 同序号 南通市崇川区
执 1993 号 纠纷 33# 人民法院
(2021)粤 0306 租赁合同 同序号 深圳市宝安区
执 14272 号之一 纠纷 19# 人民法院
苏
(2019)
(2021)粤 0306 租赁合同 同序号 深圳市宝安区
执 18772 号之一 纠纷 20# 轮候 人民法院
动产权第
(2021)苏 0508 同序号 查封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5 号 21# 人民法院
号
(2021)苏 0508 同序号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6 号 22# 人民法院
(2021)苏 0508 同序号 苏州市姑苏区
执 1778 号 23# 人民法院
(2021)苏 0612 租赁合同 同序号 南通市通州区
执 2473 号 纠纷 25# 人民法院
(2021)沪 0104 买卖合同 同序号 上海市徐汇区
执 3517 号 纠纷 24# 人民法院
执保 313 号 (2015) 成都市 民法院
(2020)川 0115 字第 温江区 成都温江区人
执保 314 号 民法院
(2020)沪 74 民初 同序号 光明社
(2020)沪 74 民初 同序号 组
(2021)沪 0115 同序号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84 号 6# 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15 同序号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89 号 7# 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15 同序号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90 号 8# 区人民法院
(2021)川 1321 执 租赁合同 四川省南部县
保 110 号 纠纷 人民法院
(2020)沪 0104 上海市徐汇区
民初 30478 号 人民法院
(2020)沪 74 民初 同序号
(2020)沪 74 民初 同序号 天 津 市
西青区不
(2021)沪 0115 同序号 大 寺 镇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84 号 6# 轮候 兴 华 西 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15 同序号 查封 支路 24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89 号 7# 号 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15 同序号 上海市浦东新
民初 9890 号 8# 区人民法院
(2021)津 0101 天津市和平区
执 3271 号 人民法院
账面价值合计(人民币万元) 169,405
上述不动产查封已存在权利限制,存在可能被司法拍卖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公
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不动产被查封事项,积极与申请冻结方进行和解协商,争
取早日解除权利限制并恢复正常状态。
三、相关风险提示
的影响,在上述诉讼案件及资产冻结事项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或有公司其他资
产被冻结的情形。因公司累计涉及诉讼金额较高,可能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
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此外,公司及子公司可能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
及诉讼费用等,进而导致公司财务和管理费用增加,最终影响金额将以法院最终审
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债务重组、展期偿还、达成和解等
方式;同时,公司将继续推进资产处置事项和争取外部融资等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此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
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
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https://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一:累计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现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
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签订《天津市电信公司语音中继线业务出租协议》及互联网专线服务,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信业务。一条数
字中继电路及开通号码服务,费用为每月 1,500 元,实际产生的通话费按实收取。一条互联网专线,使用费为 9,000 元/月。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所有义务,被告方未提出异议。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间,被告未缴的电信服
务费用及违约金,共计 21,565.41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欠款,但被告均未理会原告诉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总计 17,971.18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按照欠费总金额的 20%计算为 3,594.23 元;
以上合计为:21,565.41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尚未开庭。
(二)鞍山金光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原告:鞍山金光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现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
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经友好协商,被告委托原告施工改造空调工程。为此双方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订了《空调工程承包合同》,合
同约定:施工等一切费用总价 86,700 元,原告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 30%(即 26,010 元)
作为本合同保证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工程款的 65%(即 56,355 元);留工程款的 5%(即 4,335 元)作为壹年质
量保证金。
被告已正常经营至今,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尾款 56,355 元及保证金 4,335 元,总计 60,690 元,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56,355 元及质保金 4,335 元,总计 60,69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计算,违约金计算到法院判
决确定付款日止);
(3)、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尚未开庭。
(三)上海穗宏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穗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向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现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
由如下:
原告为被告定作服装的合伙关系:
(1)原、被告涉诉案件一:(2020)沪 0112 民初 13489 号、对应(2020)沪 0112 执 7380 号案中的三方于 2021 年 8 月
款 390,000.00 元,该案执行完毕。
(2)原、被告涉诉案件二:(2020)沪 0112 民初 13034 号、对应(2020)沪 0112 执 8736 号案中的三方于 2021 年 8 月
款 120,000.00 元(其中:26,500.00 元由法院划转),该案执行完毕。
(3)原告代被告已支付了如上二笔和解款合计 510,000.00 元,经催讨,被告拒付。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于原、被告涉诉案件中代被告已支付的相应和解款 510,000.00 元;
(2)、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已调解,调解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 35.70 万元,此款被告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之前支付 12 万元,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之前支付 12 万元,余款 11.70 万元于 2022 年 1 月 8 日之前付清;(2)如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款按约履行付款
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之款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则另应加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15.3 万元。
(四)东莞市行健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诺杏(上海)服饰有限
公司
原告:东莞市行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1: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3: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向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现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
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 1 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适用于被告 1 下属全资或控
股企业)。合同签订后,三被告各自与原告签订了多份《采购订单》
,委托原告加工服装。原告均已按照《采购订单》的约定
向三被告交付货物,并在与三被告完成对账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三被告。
因三被告无力按约付款,2020 年 6 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明确经结算,截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三被告共欠
原告货款本金 32,451,724.94 元。原告同意减免,如三被告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 16,916,488.56 元,则
剩余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如原告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未收到 16,916,488.56 元的,则原告有权按照三被告的欠款总额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 11,968,461.55 元,被告 2 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5,632,608.54 元,被告
(2)、判令三被告各自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各自欠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三被告对前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尚未开庭
(五)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右式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右式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向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到法院转来的
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以下简称“协议”
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 100 万元,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即 2019 年 3 月 5 日前)将全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合同签署后原告已按约积极配合,办理完毕协议所涉及的转让申请手续,被告也已取得商标权。但被告至今拖欠商标转让款,
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仍拒不支付。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标转让费 100 万元;
(2)、判令被告以 100 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
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2019 年 8 月 19 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付)
;
(3)、判令立即解除《商标转让协议》,被告立即将原告已转让的商标及域名,无偿转让回原告;
(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尚未开庭
(六)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天妃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天妃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向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收到法院转来的
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签订了多份《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被告向原告发出订单,原告向被告提供拉夏贝尔旗下品
牌产品,实际件数以原告每次物流最终的出货清单为准。被告须在收到原告根据其订单发出含有付款要求的书面提货通知,
或者按照双方另行约定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发通知内容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协议签署后,原告已
履行协议及所有订单项下全部义务,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拖欠货款共计 6,925,152 元。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925,152 元;
(2)、判令被告以 6,925,152 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 年 1 月 1 日
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计算;2019 年 8 月 19 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付)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尚未开庭
(七)王府井集团北京长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分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原告:王府井集团北京长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分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签署《王府井百货租赁合同》,承租原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 7 号楼第一层 F1-16
号 205 平方米店铺,合同期限为: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止。进入 2019 年,被告因经营不善,于 2019
年 11 月开始拖欠原告方租金及物管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催缴无果,并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再次向被告下发《关于催缴
贵司所欠租金等费用的函》
、《关于合同终止后续事宜的说明》
,被告直至今日仍未缴清所欠费用。
(1)、判决被告缴清所欠原告租金、物管费总计人民币 399,750 元(其中 2019 年 11 月租金 67,650 元,物业费 12,300 元;
物业费 12,300 元;2020 年 4 月租金 67,650 元,物业费 12,300 元;2020 年 2 月费用受疫情影响原告给予减免);
(2)、合同约定,被告于每月 10 日前按月向原告支付当月固定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在原告并无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被告
拖欠合同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或合同规定被告应支付的相关费用,须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所拖
欠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共计人民币 52,047.45 元;
(3)、对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请求,被告要优先偿还原告;
(4)、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物业费 299,750 元、滞纳金 1.8 万元;(2)上述款项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已调解,调解如下:
(3)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八)和记黄埔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
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签订了《世纪都会商厦商铺租赁合同》
(以下称“合同”
),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世
纪都会商厦商场第一层 129+130 号商铺经营国内知名服饰集合店品牌,租赁期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固定期限 5 年。合同
约定,被告应于每个公历月第 5 日或之前向原告支付租赁期内当月基本租金 41,137 元/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19,098.95 元/月、
推广费 3,437.81 元/月。如被告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何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15 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被告开始出现欠缴租金等费用的情况,原告多次发函催缴
无果,遂向被告发函通知其合同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解除,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未付的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
推广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世纪都会商厦商铺租赁合同》于 2020 年 6 月 6 日解除;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应付而未付的基本租金 121,479.99 元及至被告
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21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 26,562.10 元)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应付而未付的推广费 10,152.06 元及至被告实际
(3)、
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21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 2,219.79 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应付而未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56,400.33 元及至
(4)、
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21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2.16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6 月 7 日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因被告实际占用房屋而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
推广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 62,886.46 元;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房屋恢复原状费用 17,868.07 元;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应付而未付的 POS 机租金 2,100.00 元及至被告
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 476.30 元);
(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因迟延缴纳费用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6,149.41 元。
(以上金额合
计 318,626.67 元)
(9)、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尚未开庭。
附件二: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诉讼
诉讼(仲 诉讼(仲
起诉(申请) 诉讼仲 (仲裁)
序号 案号 应诉(被申请)方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裁)涉及 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方 裁类型 判决执
金额 情况
行情况
一审判决:1,确认原被告租赁合同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解除;2,判令被告太仓公司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欠
缴费用 35,544.78 元及违约金 26,073.44 元;3,判令被
告太仓公司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 28,073.97
元;4,判令被告太仓公司于 10 日内将店铺恢复至毛
坯状态,逾期不恢复则支付恢复费用 25,925 元;5,
判令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 10,000 元不予返还;6,判
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租赁合同于
令太仓公司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费用的合同解除
违约金人民币 10,663.43 元;7,原告同意抵扣未销售
支付欠缴费用 35,544.78 元及违约金
货品和现金抵用券 23,673.66 元;8,驳回其他诉请。
拉夏贝尔服饰(太 26,073.44 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 一审判决
(2020)粤 案件受理费 3,136.43 元,原告负担 636.43 元,太仓公
广东隆生商 仓)有限公司,新疆 租赁合 付恢复费用 34,140 元;4、判令被告已 后公司上
业有限公司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 同纠纷 支付的保证金 10,000 元不予返还;5、 诉;二审
限公司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费用 30% 判决。
二审判决:1、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的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 10,663.43
(2020)粤 1302 民初 1762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
元;6、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
项、第四项、第五项;2、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民法院(2020)粤 1302 民初 17620 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民初 1762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拉夏贝尔服饰(太
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广东隆生商业
有限公司偿还欠缴费用 35,544.78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隆生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1,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与 2020 年 11
月 15 日解除;2,履约保证金 20,000 元归原告所有;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 3,被告返还装修补贴 200,000 元;,4,被告立即赔偿
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 合同与 2020 年 11 月 15 日解除;2、 原告免租期租金损失 1,845.6 元;5,驳回原告其他诉
佛山市恒福 饰有限公司、新疆拉 判令履约保证金 20,000 元归原告所 一审判 讼请求。6,诉讼费减半收取 8,090 元,保全费 5,000
(2021)粤
泰富商业经 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 租赁合 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 决,公司 元,由原告承担 10,793 元,被告承担 2,297 元。
营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拉夏贝尔 同纠纷 费;4、判令三被告返还装修补贴 上诉;二 二审判决: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司 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佛 1,200,000 元;5、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 审判决。 (2021)粤 0604 民初 7369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三
山恒福分公司 原告免租期租金损失 44,341.41 元;6、 项、第四项;2、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021)粤 0604 民初 7369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3、变
更广东省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 0604 民初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
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2020 年 11 月 28 日至
(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按照 37,277 元/月标准计至实际返还商
铺之日止);4、驳回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657 元,由佛山市
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994 元,上海拉夏贝尔休
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663 元。二审案件受理 5,092.25
元,由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4,689.96
元,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402.29 元。
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 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
告于 2018 年 10 月 21 日签订的《天津 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G2018161 号的建设工程
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 LX-TJHT(2)-2018-012 的建
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 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解除;2、本判
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一给 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将涉案工程移交给被告
付拖欠原告的中期结算欠款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3、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以 3,552.30 元为基数,每日向原 款数额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清偿日; 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4)、判决被告一给付拖欠原告的增 10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建设工
(2021)津 天津二建建 项欠款 1,071,693.11 元及其逾期付款 十五日内,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向原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 程施工 未完全
有限公司、公司 合同纠 执行
号 公司 月 1 日起,以 321.50 元为基数,每日 额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纷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清偿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计
日;(5)、判决被告一支付给原告赔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5、原告就涉案工程在上述结算
偿金 9,162,755.52 元(截止到 2020 年 款 11,841,016 元和增项款 1,115,663 元的范围内享有建
支付给原告其余赔偿金 9,528,307 元 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新疆
(截止到 2020 年 7 月 31 日);(7)、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
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承担 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追偿;7、驳回原告
担保连带给付责任;(8)、本案案件 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
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房屋租金、物业费、推广费及 POS 机
使用费共计 817230.68 元(其中,拖欠
房屋租金为 601047.24 元,物业费
机使用费 1400 元);2、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能源费 43578
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房 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调解,调解如下:1、被告给付原
屋租金、物业费、推广费、POS 机使 告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的租金
用费、能源费等而产生滞纳金共计 601,047.24 元、物业费 199,104 元、推广费 15,679.44
(2021)京 北京亚腾房
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 租赁合 起,以日千分之三为计算标准,暂计 10 月 31 日止的水电费 43,578 元、商铺恢复原状费
饰有限公司 同纠纷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后续计算至被 128,430 元、律师费 16,000 元及违约金 13,859 元,共
告实际给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 计 1,019,097.68 元,扣除已支付的租赁房屋保证金
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注册地址迁出的违 360,876 元及 POS 机押金 10,000 元,被告支付原告以
约金 691152 元(违约金自 2020 年 12 上欠款 648,221.68 元,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前执行清
月 1 日起,按照日租金两倍暂计算至 偿;2、此次纠纷就此了结,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出之日止);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逾期腾退违约金 28560 元(违约金自
费等费用双倍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恢
复原状费用 128430 元;7,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6000 元;8 本案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租
赁关系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 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
水电费及市场推广费,计算至合同解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4 月 1
除之日止,本诉状立状之日(即 20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
(2021)粤 深圳观澜湖 年 3 月 1 日),上述金 币 439,054.67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 租赁合
司 同纠纷
因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租金人民币 74,451.87 元;4、
市场推广费所产生的违约金(即以 原告对于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100,000 元不
的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至被告
付清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市
场推广费之日止),在本诉状立状之
日(即 2021 年 3 月 1 日),上述违约
金暂为 203,930.11 元。b、违法解除合
同产生的违约金 200,000 元(即双倍履
约保证金)。(4)、判令被告补缴免
租期的租金 74,451.87 元;(5)、判
令履行保证金由原告持有,不予退还;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诉讼金额为 1,715,689.04 元。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 117,383.78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2021)沪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 117,383.78 元为基数,按全国
票据请 117383.78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2021)沪 装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纷 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计 1,324.84 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 114,572.41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2021)沪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 114,572.41 元为基数,自 2019
票据请 114572.41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一审判 年 11 月 6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一审判
(2021)沪 装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纷 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 上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方上诉
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计 1,295.72 元,由被告负担。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
一审已判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
(2021)新 南京苏众帛 款 465,050 元,支付利息 8,952 元(按
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 承揽合 决,我方 告债务 465,050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司 同纠纷 上诉;二 内支付原告利息 8,952 元。
审判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计 474,002 元。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票据款 164,220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 164,22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2021)沪 票据请 164220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0 年 2 月 月 12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南通呈业服 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
装有限公司 司
讼费用。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792.20 元,由被告负担。
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56,851.41 元 ;
(2021)沪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请 56,851.41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2021)沪 装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纷 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21.29 元,由被
告负担。
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3,667 元 ;2、
(2021)沪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请 203,667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10
(2021)沪 装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纷 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55.01 元,由被告
负担。
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167,834.55 元 ;
(2021)沪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请 167,834.55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2021)沪 装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纷 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56.69 元,由
被告负担。
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170,488.98 元 ;2、
(2021)沪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请 170,488.98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2021)沪 装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纷 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30,578.45 元;2、
(2021)沪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请 30,578.45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2021)沪 装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
纷 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64.46 元,由被告负
担。
(2021)沪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票据请 112,000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11
(2021)沪 装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纷 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1、被告诺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 10 日
(2020)苏 一审判决 内支付原告微山县大奔纺织品有限公司 65,255.6 元并
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
票据纠 付票据金额 65,255.6 元及该款自 2020
纷 年 4 月 2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
/(2021)苏 01 司 服饰有限公司 二审已判 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减半收取 716 元由诺杏公司、
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终 7856 号 决。 海企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公路货 原告返还保证金 129,881.70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
(2021)新 福建沃客供 付运输费 83,109.94 元,保证金 130,000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 物运输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以
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 129,881.7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纷 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 1
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原
签订的《襄阳四季城租赁合同》、《襄
告与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签订的《襄
阳四季城三方协议》、《补充协议》
阳四季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 2020 年 8
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解除;2、请求确
月 12 日解除;2、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
认被告 1 与被告 2 之间 2021 年 6 月 30
(2021)鄂 襄阳亿景房 司与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公司/拉夏贝尔服饰 租赁合 日的关于被告 1 在原告处的保证金 2
(太仓)有限公司 同纠纷 万元的债权转让无效;3、判令被告 1、
被告 2 支付原告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管理费共计 82,713.63 元;4、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共计 82,713.63 元(店铺租金 11,550.76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共计 25,000 元;
元,管理费 71,162.87 元);4、判令
被告 1、被告 2 支付因未及时交付店铺
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等而产生的
滞纳金(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以所
欠总额 82,713.63 元为计算基数,按每
天加收 0.5%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至被告
履行完所有应付款项止);5、判令被
告 1、被告 2 支付合同解约赔偿金
个月的租金 74,618.85 元加上保证金数
额 20,000 元);6、判令被告 1、被告
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证书执照以
注销或变更,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的
证明提交原告备案,若被告拒绝或逾
期,则每逾期一日,则按照过去一年
平均月租金的 0.5%向原告支付违约
金;7、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受
理费、律师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2021)沪 票据付 合计人民币 114,550 元,并支付利息
南通呈业服 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
装有限公司 司
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款 92,460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2021)沪 票据付 合计人民币 92,460 元,并支付利息(自
南通呈业服 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 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装有限公司 司 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款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2021)沪 票据付 合计人民币 119,669.8 元,并支付利息
南通呈业服 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 付原告以 119,669.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
装有限公司 司 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取计 1,346.70 元,由被告负担。
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调解,调解如下:1、上海微乐公
司欠北京蓝海公司工程款 5,269,815.72 元,自 2021 年
建设工 项 429,815.72 元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前支付。若逾期
(2020)沪 北京蓝海华 已调解/收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 程施工 诉讼请求: 1、 支付工程款 7,588,402.07; 支付,蓝海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2、
司 合同纠 2、利息 371,062.46;3、诉讼费。 受理费 33,758.13 元由蓝海公司承担。
纷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
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
应价值的财产。
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调解,调解如下:1、被告结欠原
告工程款以人民币 3,882,986.25 元计,自 2021 年 6 月
至 2022 年 3 月期间每月 25 日前支付 330,000 元, 2022
年 4 月 25 日前支付 252,986.25 元;2、若被告逾期支
付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中的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
权就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中所有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
(2020)沪 北京蓝海华 建设工 已调解/收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 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款 5,654,336.68 请强制执行;3、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4、原告与
司 元;2、利息 362,714.08 元 被告就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新建高档服装服饰生产
基地 AV 视频系统工程再无其他争议;5、案件受理费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
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
应价值的财产。
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调解,调解如下:1、上海微乐公
司欠北京蓝海公司工程款 771,796.94 元,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各
支付 200,000 元,剩余款项 171,796.94 元于 2021 年 7
建设工
(2020)沪 北京蓝海华 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款 1,166,974.44 已调解/收 月 31 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蓝海公司可就全部债务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 程施工
司 合同纠
纷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
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
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已调解,调解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 35.70 万元,
此款被告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之前支付 12 万元,于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2021)沪 上海穗宏纺 票据追 2021 年 12 月 8 日之前支付 12 万元,余款 11.70 万元
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 于原、被告涉诉案件中代被告已支付
司 的相应和解款 510,000.00 元;2、本案
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付之款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则另应加付原告逾期付款
违约金 15.3 万元。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缴清所欠原告
租金、物管费总计人民币 399,750 元
(其中 2019 年 11 月租金 67,650 元,
物业费 12,300 元;2019 年 12 月租金
物业费 12,300 元;2020 年 2 月费用受
王府井集团 案件已调解,调解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物
疫情影响原告给予减免);2、合同约
(2021)京 北京长安商 业费 299,750 元、滞纳金 1.8 万元;(2)上述款项被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 租赁合 定,被告于每月 10 日前按月向原告支
有限公司 计纠纷 付当月固定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在原
告并无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被告拖欠
公司 纠纷。
合同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或合同规定被
告应支付的相关费用,须向原告支付
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向被告
收取所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被告须向原
告支付滞纳金共计人民币 52,047.45
元;3、对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请求,
被告要优先偿还原告;4、判决被告承
担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
给付原告货款 1,014,265 元;2、请求 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调解,调解如下:1、被告给付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 2020 年 3 月 10 原告货款 760,698 元;2、案件受理费 7,519.89 元(原
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 1,014,265 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以上款项
(2021)新 金猴集团威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760,698 元,被告应于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每
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 买卖合
司 同纠纷
月 2 日暂计算为 83,488.8 元);3、请 按年利率 3.85%支付原告利息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货款付清为止,原告可按货款总额 1,014,265 元扣减被
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用合计 299,712 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
恒信德龙实
(2021)鄂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业有限公司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 租赁合
武汉摩尔城 司 同纠纷
管理分公司
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费 讼请求。
用。
合计(金额:万元) 2,926
附件三:未决诉讼案件统计表
诉讼(仲
诉讼(仲裁)涉
序号 案号 起诉(申请)方 应诉(被申请)方 诉讼仲裁类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裁)进展情
及金额
况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 2016 年 4 月 11 日签订的
《房地产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已经解除;2、请求判令被
(2019)粤 告向原告返还货款 449,918.9 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保 一审已判
上海优饰服饰有
限公司
成损失 130,000 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15,000 元;6、案件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 37,400,000 欧元;
告连带向原告偿付借款逾期利息,以 37,400,000 欧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15%,自 2019 年 11 月 30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邢 时计算至原告签署本起诉状之 2020 年 7 月 20 日当日,为 3,596,547.95
(2020)沪 HTI ADVISORY
加兴、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 欧元) (以上第 1 至 3 项诉讼请求金额,暂时计算至原告签署本起诉
;
LIMITED 夏微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拉夏企业管 状之 2020 年 7 月 20 日当日,合计为 41,000,624.18 欧元,按照当日
号
理有限公司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欧 元 与 人 民 币 中 间 价 1:7.9989 折 合 人 民 币 合 计
师费、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翻译费和公证费,暂计人民币 1,000,000
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及保全申请费等。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原告销售款 22,958,037.73 元。
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 4,117,700
元。3、请求依法判令上海乐欧在 2,802,010 元金额范围内承担支付销
售款的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上海乐欧在 422,100 元金额范围内承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
新疆恒鼎国际供 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上海诺杏在 240,400
(2021)新 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诺杏(上海)
司 上海乐欧、上海诺杏支付本案律师费 300,000 元。7、请求依法判令
司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支付保全费 5,000 元。8、请求依法判令
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支付保全保险费 85,844 元。9、请求依法
判令新疆通融、上海微乐就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请求依
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 1、2、6、7、8 项请求
合计金额 27,466,581.73 元。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已解除;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
(币种下同)1,062,764.00 元及逾期利息 115,563.20 元(利息暂计至
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推广费 65,962.00 元及逾期利息 7,792.90 元(利息
暂计至 2020 年 9 月 1 日,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请求判
(2021)沪 决被 告向原告支 付拖欠的物业管理 费 362,791.10 元及逾 期利息
上海长泰商业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
元;7、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复原费 411,107.20 元;8、请求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36,101.70 元(按租赁期三个月租金之和
计算) ;9、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78,000.00 元;10、请求判
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各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冰茧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预付款
本金 13,777,600 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4 日的
利息损失 1,023,478.68 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
;3、判令被告偿付原
(2020)沪
上海拉夏贝尔服 告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起至预付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
饰股份有限公司 金 13,777,600 为基数,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 LPR 利率计付);4、被告北京尚铭泽贸易有限公司、冯
康洁对被告上海冰茧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上述 1-3 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 24,349,707.34 元货款;
(2021)沪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上海优饰服饰有 特许经营合同
限公司 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支付租金物业和能耗费 335004.5 元;2、支
(2021)沪 付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至起诉日 2021 年 4 月 21 日止以 335,004.5 元为
新疆拉夏贝尔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
担。
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
超市(新蒲汇)房屋租赁合同》; (2)、判决被告在三日内将位于遵义
市新蒲新区“新蒲汇”商场 2F-10-1、2F-11-1、2F-12-1 号商铺腾空返
还给原告;(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租金 1,400.87 元及逾期
(2021)0302 贵州瑞特尔商业 一审已判
违约金 1,008.06 元,物业管理费 53,056.8 元及利息 3,820.08 元,电费
号 义分公司 诉
缴纳的 10,000 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判决被告腾空并返还商铺
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应缴纳的总金额的千分之一
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6)、判决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两原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
书》已经解除;(2)、被告立即将租赁商铺实际清退、清空物品、拆
除广告牌、恢复隔离墙、恢复、恢复至毛坯及原告一认可的良好状态
并完好交还给原告一;(3) 、确认被告向原告一交纳的 19,599.8 元履
约保证金,以及向原告二交纳的 30,400.2 元履约保证金及 500 元施工
出入证押金(前述共计 50,499.2 元)均不予退还;(4) 、被告立即向
原告一支付 2020 年 2 月起至 2020 年 8 月 1 日(即合同解除日)期间
的租金 183,380.65 元,以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 24%标准
计算,从各期当月的 6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起至 2020 年 9 月 1 日期间的清场期租金 30,400 元以及 2020 年 9 月 2
日起至将租赁商铺实际清退、清空物品、拆除广告牌、恢复至毛坯及
深圳市联投置地
(2021)粤 原告一认可的良好状态并完好交还给原告一之日期间按每月 30,400
有限公司/深圳市
联投东方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对应租金 28,047.78 元,以及租金优惠期内(即 2017 年 2-7 月期间)
享受的对应租金 25,736.71 元,合计 53,784.49 元; (6)、被告立即向
原告二按照每月 15,200.1 元的标准支付从 2016 年 6 月起至 2020 年 8
月 1 日(即合同解除日)期间(2019 年 12 月已缴纳,应予扣除)的
运营管理费 125,131.14 元,以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 24%
标准计算,从各期当月的 6 月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 2020 年
;(7)、被告立即向原告二支付 2016 年 7
月-2020 年 7 月期间的水电费共计 11,016.48 元,以及延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年 24%标准计算,从各期当月的 6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
日,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 713.55 元) ;(8)、被告承担本案案
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计
为 616,508.74 元。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委托开发软件预付款 150 万
元及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应从付款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2021)新 计付利息,利息应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加 2%;
新疆拉夏贝尔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
号 失 20 万元损失及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按日 0.3%的滞纳金; (3)、请
求判令被告支付新协议规定的违约金 15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费、保全费等由本案诉讼引起的一起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 328,273.93 元;
(1) (2)、请求判
(2021)云 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 5,000 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 2020 年
(3)
新疆拉夏贝尔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
令本案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予以承担。
(2020)沪 南京润泽华针纺
上海拉夏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货款 13,831,736.03 元及利息;2、两被告
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承担保全保险费 11120 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厦门信达物联科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南 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货款 19,215.11 元;2、支付利息损失暂计
技有限公司 京锦濯服饰有限公司 3,894.34 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粤
中山市霞湖世家 诉讼请求:1、共同支付支付货款 1,493,795 并返还保证金 50000 元;
服饰有限公司 2、支付利息;3、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1、定做款 28,297,635 元及利息;2、被告二对被告一诉请
(2020)沪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审已判
上海品众纺织服 中的 7,653,756 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3、被告三对被告一诉请中的
饰有限公司 6,555,930 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
同承担。
(2021)沪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55,625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2021)沪 限公司 纷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数,从 2020 年 6 月 1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
(2021)沪
开易(浙江)服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南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装配件有限公司 京锦濯服饰有限公司 月 31 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
币 14,088.10 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14,088.1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
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65,208.10 元
(2021)新
山东依时尚服饰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总额为 418,466.2 元及立案之日起到实
有限公司 际还款止银行贷款利息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 2 支付欠款 207,915 元; (2)、依法判
令被告 2 支付违约金 1,337 元;计算方式:207,915×61 天(2020 年
(2021)新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365 天×3.85%=1,337 元;
(3)
、依
黄山东明服饰有 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1 对上述结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依法判令 2 被告支付财
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000 元;上述 1、2、5 项合计:210,252 元。
(2021)沪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 30,578.45 元并支付利息(自
; 30,578.45 未决
(2021)沪 限公司 纷
(2021)苏 一审已判
江苏舜天服饰有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461,915.08 元;(2)
、
限公司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49,768.45 元,并支
(2021)浙
浙江西格玛服饰 付该货款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有限公司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240,213 元并支付相应的
逾期付款利息 23,205.09 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2021)沪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 LPR 利率双倍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
日,起诉时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0 日,具体计算方法为,其中: 37,164
/(2021)沪 有限责任公司
元,116,729 元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算计 5,142.70 元,起诉时合计
逾期付款利息为 23,205.09 元) ;
(2021)辽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227,750.06 元(6 月 7
沈阳铁西万达商 房屋租赁合同
业有限公司 纠纷
(2021)沪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合计 267,520 元整;2、请
调 26481 号 新疆拉夏贝尔服 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 698,232.72 元
(以 267,520 元为基数,
/(2021)沪 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时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合计 34,794.40 元;2、请
(2021)沪
求判令被告支付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违
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为 63,499.78 元(以 34,794.40 元为基数,
调 26482 号/ 新疆拉夏贝尔服
(2021)沪 饰股份有限公司
间超过 15 日的,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五滞纳金);3、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共计 6,417 元;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
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沪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电费合计 112,305.42 元;
调 26484 号/ 新疆拉夏贝尔服 金。违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 127,127.36 元(以 112,305.42
(2021)沪 饰股份有限公司 元为基数,以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
(2021)沪
东莞市政宏织造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7,847,786.85 元;2、依
有限公司 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2021)沪
上海华芬服饰有
限公司
(2021)新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302,413 元,并支付以 302,413
(2021)沪 泉老陈沙发厂
算的违约金。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加工承揽合同》项下保证金
(2021)新
无锡瑞德纺织服 487,894.6 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
装设计有限公司 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为 17,508.73 元)。
(2021)宁
银川新华联房地 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物业费
产开发有限公司 纠纷 160,715.06 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1 支付给原告票据号码为 230129***6477 的
(2021)沪
绍兴市卡乐纺织 公司/上海尚荣服装面辅料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 电子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 11,655.84 元。并支付该款项自 2020
品有限公司 上海携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纷 年 5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 LPR 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 2、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1 支付给原告票据号码为 230129***8910 的
(2021)沪
绍兴市卡乐纺织 公司/上海尚荣服装面辅料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 电子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 39,572 元。并支付该款项自 2020 年
品有限公司 上海携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纷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 LPR 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 1 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30,918,360.11 元;
(2021)沪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上海迪蒙幕墙工 建设工程施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饰有限公司新建高档服装服饰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辽
沈阳志航装饰装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沈阳 建设工程施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除工程款 35,568 元;2、诉讼
修有限公司 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付的合同款项,包括:租金人民币
元,POS 机维护费人民币 2,666.67 元,电费人民币 28,202.60 元,上
凯丹置地(大连) 述合计人民币 252,312.96 元;以及判决被告支付上述欠付款项的滞纳
有限公司 金,以各项费用的欠付数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欠付之
日起请求至实际付款之日;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人
民币 30 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办理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
人民币 2.7 万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总计 17,971.18
(2021)津 中国电信集团有
电信服务合同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按照欠费总金额的 20%
纠纷 计算为 3594.23 元;以上合计为:21,565.41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56,355 元及质保金 4,335
(2021)辽
鞍山金光空调设 建设工程施工 元,总计 60,690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
备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从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计算到法院判决
确定付款日止);3、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 11,968,461.55
元,被告 2 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5,632,608.54 元,被告 3 向原告支
(2021)沪
东莞市行健服饰 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诺杏(上 付拖欠的货款 14,850,654.85 元;2、判令三被告各自向原告支付逾期
有限公司 海)服饰有限公司 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各自欠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2020 年 5 月
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标转让费 100 万元;2、判
令被告以 100 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5 日起至实际
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
(2021)沪
新疆拉夏贝尔服 商标权转让合 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2019 年 8 月 19 日后,按同期全国
饰股份有限公司 同纠纷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
付);3、判令立即解除《商标转让协议》,被告立即将原告已转让的
商标及域名,无偿转让回原告;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925,152 元;2、判令
被告以 6,925,152 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2021)沪
上海拉夏贝尔休 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
闲服饰有限公司 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计算;2019 年 8 月 19 日后,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
付);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世纪都会商厦商铺
租赁合同》于 2020 年 6 月 6 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应付而未付的基本租金
年 6 月 21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 26,562.10 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应付而未付的推广费
年 6 月 21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 2,219.79 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应付而未付的物业管
(2021)津 和记黄埔地产
房屋租赁合同 理服务费 56,400.33 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到
纠纷 2021 年 6 月 21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2.16 元);5、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6 月 7 日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因被告实际占
用 房屋 而应 支付 的房 屋使 用费、 推广 费、 物业 管理 服务 费共 计
用 17,868.07 元;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2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6 日应付而未付的 POS 机租金 2,100.00 元及至被告实
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逾期付款违
约金为 476.30 元);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因迟延缴纳费用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6,149.41 元。 (以上金额合
计 318,626.67 元)9、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川
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四川南部县新世纪广场房屋租赁合 一审、二
(2019)川
南部县美好家园 同”;2、判决被告一支付租金 1,345,560 元(暂定金额,具体租金金 审、再审、
号/(2021) 尔服饰有限公司 纠纷
公司 赔偿损失 2,500 万元;4、判决被告二承担前述被告一债务的担保责 双方均上
川民再 4 号/
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诉
(2021)川
合计(金额:元) 557,362,271.39
附件四:银行账户冻结明细表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冻结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元) 127,688,297.2
附件五:子公司股权冻结明细表
序号 案号/通知文号 执行金额(万元) 被冻结股权的子公司 被冻结股权数额(万元) 执行法院
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0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00
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 2,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2020)沪 0104 民初 17608 号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2020)沪 0104 民初 17608 号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00
上海拉夏娜芙服饰有限公司 1,3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拉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00
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 2,000
嘉拓(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00
北京拉夏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50
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1,040
上海拉夏娜芙服饰有限公司 1,300
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500
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 500
上海朗赫服饰有限公司 500
上海崇安服饰有限公司 1,275
太仓夏微服饰有限公司 5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5,000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9,500
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000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000
执行金额合计(人民币:万元) 66,3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