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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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2
债券代码:128093        债券简称:百川转债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
   ②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上午9:15
至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150,015,8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7,356,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5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22,659,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0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22,827,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22,659,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040%。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860,3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72,0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88%;反对 1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0%;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议案 2.00 《关于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84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59,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40%;反对 1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8%;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议案 3.00 《关于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856,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68,5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35%;反对 1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4%;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议案 4.00 《关于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829,6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41,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3%;反对 18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5%;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张若愚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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