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 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证券之星 2021-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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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
        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就贵会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关于“两
高”事项专项核查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山西永东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中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
人律师”或“申请人律师”),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落实。现
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回复:
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制、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深度
处理回用、煤焦油炭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荒煤气
和循环氨水等余热回收、低阶粉煤干燥成型-干馏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
用、综合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处理回
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列为鼓励类。
容,核对情况如下:
     序号                              情况说明
类别                具体内容
                      石油化工
                                   本项目生产浸渍沥青,采
淘汰                                 用溶剂沉降法生产
 类        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 本项目生产的炭黑为特
          半补强炭黑除外)                 种炭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具体
包括粗酚精制生产装置、浸渍沥青生产装置、特种炭黑生产装置等。项目建成并
达产后,将新增焦化苯酚、间对甲酚等粗酚精制生产能力1.5万吨/年,浸渍剂沥
青2万吨/年,高性能低滚动阻力炭黑、高端制品炭黑、导电炭黑、高色素炭黑等
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用行动计划》,对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防治大
气环境污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推动煤化工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企业根
据市场需求,加大煤炭资源加工转化深度,提高产品精细化率,大力发展清洁能
源、新材料等新型煤化工,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多元化发展,
提高产品附加值。
出构建多联产和深度延伸的煤化工产业体系,推进焦化副产品达到三级以上深度
加工,开发出更多品种、更高经济价值的精细化工产品;推进煤焦油加工延伸,
开发电极沥青、沥青针状焦、沥青碳纤维,形成新型碳素纤维产业。
年修订)》中提出“酚油加工、洗油加工、煤沥青制备高端化利用(不含改制沥青)”
为鼓励外商投资类项目。
提出优化焦化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促进焦化行业现有化工初级产品向下游产品、
精细化工产品、新型化工材料方向延伸,与石油化工、生物化工有机结合,提高
产品附加值。
  公司是一家基于对煤焦油资源深入研发及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高品
质炭黑产品、煤焦油精细加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通过“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
尾气发电+精细化工”的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循环的产业模式。
  综上,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2020年修订)》、《山西省“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焦化行业“十
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产业结
合国家产业政策。
  问题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
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致力于建设完整的产业链条,通过一
体化经营实现资源、能源的就地转化。目前,公司已初步实现了“煤焦油加工+
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粗酚精制和浸渍沥青项目,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炭黑生产环
节产生的余热,既节约了能源,又减少了炭黑尾气的直接排放,实现了炭黑尾气
的综合利用。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为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地政府制定
了《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能源
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政策文件。
  《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中提出,十三五期间,运城市能耗强度降低目
标15%,能源消费总量增量控制目标为350万吨标准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中提出“实
施工业节能行动计划。围绕重点节能工程,在冶金、电力、煤炭、焦化、化工、
建材等六大主要耗能行业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不断提升能效水
平。制定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方案,在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达标对标活动。”
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倒逼产
业结构、能源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行能源
消费与经济增长挂钩,对高耗能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约
束,对其他产业按先进能效标准实行能耗强度约束,抓好煤炭清洁高效深度利用。
建立冶金、电力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倒逼机制。
万吨高效活性炭项目等五个项目符合能耗双控的函》(运能源函〔2021〕32号),
运城市能源局组织能耗双控小组对永东股份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
用项目研究,认定永东股份本次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为1,164.01tce(当量值),
项目建成后对运城市完成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影响小,对运城市能耗强度影响较
小。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满足运城市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规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
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
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
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已取得了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煤
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运审管审发【2021】
当地总量控制。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
不存在违反国家、行业或协会的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要求。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运城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政策文件;
性炭项目等五个项目符合能耗双控的函》(运能源函〔2021〕32号);
管理局关于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运审管
审发【2021】130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问题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
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
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
厂,主电源由公司现有炭黑尾气发电装置供给。
   公司重视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公司将炭黑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作为锅炉燃料,产生的蒸汽用于自备电厂发电,电力用于公
司生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问题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
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出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
码:2020-140824-26-03-007760)。
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
批函[2020]520 号)。
   二、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
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
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取得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
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
[2020]520 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
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140824-26-03-007760),以及山西省生态环
境厅出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 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问题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
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
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履
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燃料为公司自产的炭黑尾
气及从周边焦炉厂采购的焦炉煤气,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不属于
耗煤项目,不涉及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公司的主要燃料为外采的焦炉煤气及自产的炭黑尾气。焦炉煤气由周边的焦
化厂供给,公司周边分布有多家焦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焦炉煤气,
且这些焦化企业自身对焦炉煤气的利用率较低。公司炭黑生产装置产生大量的炭
黑尾气,尾气全部利用作干燥机燃烧炉和尾气锅炉的燃料,充分利用尾气化学热,
既节约能源,又减轻了环境污染,实现了炭黑尾气的综合利用。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致力于建设完整的产业链条,通过一
体化经营实现资源、能源的就地转化。目前,公司已初步实现了“煤焦油加工+
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管理局关于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运审管
审发【2021】130 号);
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晋环审批函[2020]520
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履行煤炭
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
燃料。
     回复:
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稷山
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规划》及《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稷山
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的通知》,稷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
为 108 国道过城段以北、富强街以南、运稷路以西、丰喜路以东所包围的区域。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上述区域,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稷山
县禁燃区域。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稷山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
的实施地点,与当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进行比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未位于《稷山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规划》划定的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问题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
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重新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736号)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发行人已取得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8月20日核发的《排污许
可证》(证书编号:91140800719861645D001V),证书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8
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将涉及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本次募
投项目属于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需按照《排污许可管
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
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目前尚未建成投产,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
行人已出具承诺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
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
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
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
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
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0年12月28日取得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关
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尚未产生实际排污。后续发行人
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
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后续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
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尚未产生实际排
污,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晋环审批函[2020]520
号)。
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污许可证,发行人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问题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特种炭黑产品、浸渍沥青产品和粗酚精制
产品。《“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与本次募投项目相
关的产品列示如下:
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沥青(焦油蒸馏采用常压、减压或常减压连续
      蒸馏工艺除外)
  注:生态环境部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修订形成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
年版》
  ,涉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与 2017 年一致。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特种炭黑产品和粗酚精制产品,与《环境保护综
合名录(2017 年版)》之“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产品无对应情
况,不属于前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沥青生产工艺为常压连续蒸馏工艺,属于《环境保护综
合名录(2017 年版)》中沥青产品的“除外工艺”,“除外工艺”是指对环境造
成的影响较小,不宜予以限制的生产工艺。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浸
渍沥青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产品。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体产品;
                          》之“一、‘高污染、高环境
风险’产品名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问题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
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
环保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
声等。永东股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其主要
污染物名称、产生环节、排放量、环保措施具体如下:
  (1)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各工艺装置加热炉燃烧过程排放的烟气、油
气等。
  粗酚精馏各塔真空尾气、各酚类贮罐排放的尾气,进入尾气净化塔碱液洗涤
处理后经尾气风机送至导热油炉焚烧处理。
  浸渍剂沥青生产装置的废气及沥青中间槽放散气汇集后,进入尾气净化塔用
洗油洗去有害成分后经尾气风机送至沥青聚合管式炉焚烧处理。
  炭黑生产装置产生大量的炭黑尾气。尾气全部利用作干燥机燃烧炉和尾气锅
炉的燃料,充分利用尾气化学热,既节约能源,又减轻了环境污染;炭黑尾气采
用高效反吹风袋滤器,提高炭黑收集效率;炭黑尾气在全封闭自动化操作的基础
上,设置两套专门的负压吸尘系统,将设备泄露或飞扬的炭黑粉尘吸送至再处理
袋滤器回收净化。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如下:
      污染物名称              排放总量(t/年)
      二氧化硫                           32.65
      氮氧化物                           56.76
       颗粒物                           27.60
  (2)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自油品装卸作业和油品储存过程中挥发出来的
油气、工艺装置泄漏、挥发的烃类。本工程在槽标、放料口、取样口、窥镜、泵
泄漏等无组织泄漏点采取相应的设备密封措施,如槽标改用侧装夹套保温磁翻板
液位计,轻质油泵采用屏蔽泵,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粗酚精制及浸渍剂沥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含酚废水,送至炭黑厂作急
冷水、高温分解,不外排。
  炭黑油储运含油污水和含炭黑地面冲洗水,先汇集至含油排水坑,输送至炭
黑厂作急冷水、高温分解,不外排。
     冲洗地坪水以及可能含油的初期雨水,先汇集至含油排水坑,通过隔油池除
去油类,送炭黑厂作急冷水、高温分解,不外排。
     生活污水送往公司现有的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送炭黑厂作急冷水、高温分
解,不外排。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废水均不外排,实现废水“零”排放。
     对少量的废滤袋、废包装纸袋,由专门厂家进行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
送附近垃圾处理厂。
     对于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加设消音器或隔音操作室,治理后可使各噪声源低
于 85db(A)。
     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计划环保投资250万元,占项目投资总额的0.85%,该等资金均
来源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此外,根据本次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要生产主体相同、建设
地点相连,本次募投项目项目也将依托于现有的废水处理设施、公辅工程等,确
保环保设施投入处理能力满足运营要求。
     三、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
相匹配
     发行人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提
高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质量,以缓解对环境可能存在的影响。发行人现有的主要
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的环保设施,能够将募投项目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指标范围之内。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
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
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
施。
     综上,发行人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
配。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油精细加 工及特种 炭黑综 合利用 项目环 境影响报 告书的 批复》(晋环 审批函
[2020]520 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噪声,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进行污染物处理。
拟投入的金额具有合理性。
匹配。
     问题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
     回复:
     一、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提高
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质量,以缓解对环境可能存在的影响。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
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证明》:“自2018年1
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不存在重大污染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
规。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各项环保审批手续,排污指标符合各项标准,未
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现该公司有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料;
人相关生产经营业务检查具体情况,并取得了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出具的
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
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是否涉
及“两高”核查情况的回复》之签署页)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是否涉及“两高”核查情况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学良            潘   登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是否涉及“两高”核查情况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
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
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段    涛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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