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补选赖晓敏先生为公司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非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其符合董事人员的任职要求。
考虑赖晓敏先生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的审慎决定,我们同意其再次提名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谭 燕) (刘中华) (向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