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索菱: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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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 索菱     公告编号:2021-057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或“公司”)
       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送达的(2020)粤03破申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建华
       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中国”)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
       年4月13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
       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索菱”,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
       为5%。
   ?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
       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披露了债权人建华中国申请
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
粤03破申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建华中国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
   申请事由:2020年8月21日,建华中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深圳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B栋3609
   法定代表人:肖行亦
   (二)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26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索菱股份
公司进行重整。经本院通知,索菱股份公司对此表示无异议。为识别索菱股份公
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启动索菱股份预重整程序。经
索菱股份公司主要债权人与索菱股份公司协商一致,本院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本院查明,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8)苏11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申请人共向申请
人借款1.9亿元,2019年9月3日前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亿元,并按年利
率7%支付该1亿元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的利息。如逾期支付,则
仍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二、2019年9月21日前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止的利息。如逾期支付,则仍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三、2019年9月28日前被申
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万元,并按年利率7%支付该7,000万元自2018年9
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的利息。如逾期支付,则仍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
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上述还款的时间偿还债务。
  索菱股份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17日,注册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南山分局,法定代表人为肖行亦,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
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栋3609,注册资本为42,175.4014万元
(币种:人民币,下同),经营范围为:汽车用收录(放)音机、车载CD、车
载VCD、车载DVD(含GPS)液晶显示屏一体机、车载智能终端、汽车自动驾
驶系统及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云计算软硬件、
物联网智能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
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咨询;投资兴办实业。(以上
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
目是:汽车用收录(放)音机、车载CD、车载VCD、车载DVD(含GPS)液晶
显示屏一体机、车载智能终端、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
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云计算软硬件、物联网智能设备的生产。
  索菱股份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
负,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
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索菱股份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
根据索菱股份公司公开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索菱股
份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6.84亿元,负债总额22.66亿元,净资产为-5.82亿元。
  本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后,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经初步调查资产负债情
况、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协商后向本院提交《深圳
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报告》,载明:(1)资产负债情况。经预
重整管理人审查,初步审核认定债权23.90亿元,暂缓认定债权5.68亿元;经预重
整管理人调查,索菱股份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债权共2.38亿元,职工债权0.13
亿元。上述债权合计32.09亿元;索菱股份公司账面资产总计16.49亿元;(2)经
营情况。预重整期间,索菱股份公司正常营业,月均营业收入约为853万元;
                                  (3)
重整价值。索菱股份公司虽然面临困境,但该公司所处的车联网行业具有市场潜
力,而公司在车载信息终端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领域经营20年,开发
生产的索莱特”、“DHD”、“索菱SOLING”、“妙士酷”等系列产品被消费
者广泛接受和认可,拥有众多优质汽车生产企业客户,是珠三角经济区最具规模
和实力的车载信息终端系统生产厂家之一,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4)重整可
行性。索菱股份公司实施重整获得多数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支
持,具备可行性。索菱股份公司已经与部分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的重整
投资人进行接洽,并开展初步合作。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协助索菱股份公司制定了
重整预案,并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临时债权人沟通会征询意见,经统计,预重
整期间共有35家债权人对重整预案发表意见,认可重整预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
权金额超过债权总额的80%;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表示支持重整,该预案中对于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仅涉及由全体股东让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并用于以股抵债
或由重整投资人有偿受让,并不剥夺或让渡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存量股票,充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法[2012]261号)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
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
申请人索菱股份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
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栋3609,注册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
局,并属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本院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
权。申请人建华中国公司对被申请人索菱股份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该债权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清偿期限内未获清偿,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建
华中国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被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根
据其对外公开的财务情况显示,该公司账面负债高于资产总额,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经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调查和协助,索菱股份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其重整已获
得多数债权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的支持,具备一定的可行性。综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
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文书,公司将在收到有关决定文书
后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三、债权申报信息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
 联系人:沈律师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
 心B栋3609
 电话:19128320382
 备注:已经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重复申报。
四、会议召开信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上午9:30。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
 另行通知。
五、法院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
(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4月13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
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名称仍为“*ST索菱”,股票价格日
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第十
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
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具体停
牌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时间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
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
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0.5条、第14.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
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并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提示公告。
六、风险提示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第14.3.11条规定,如果公司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
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
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
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
意。
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
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
作,并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 证 券 报》、
                              《上海证券
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2020)粤 03 破申 47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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