崧盛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1-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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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osen Electronics Co.,Ltd.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
有相同的含义。)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
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
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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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
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
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
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
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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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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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
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 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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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 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 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 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
件的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
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
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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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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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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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
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
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I1002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四)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分别为 8,143.94 万元和 9,762.04 万元。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
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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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预计总投         拟投入本次募
序号              项目名称
                                    入金额            集资金金额
                合计                    45,000.00     35,000.00
     注:项目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核准或备案的名称为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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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九)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
各自的义务,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的规定。
     (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5,006.30 万元、8,388.95 万元和 9,949.05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7,781.43 万
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 35,000.00 万元,参考近
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十一)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分别为 63.10%、34.82%、38.89%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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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085.51 万元、2,481.91 万元、7,788.32 万元和-3,634.90 万元。
长,并对关键原材料进行战略性备货,使得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大于现
金流入所致。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
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承销特别规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
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公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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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
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
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 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 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 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 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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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
件的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
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
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
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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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
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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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
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8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
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 决定 向下修 正转 股价格 时, 公司 将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
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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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
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
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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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
行各自的义务,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5,006.30 万元、8,388.95 万元和 9,949.05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7,781.43 万
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00 万
元(含),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
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业务,是目前国内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近年
来,LED 照明及其配套的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行业整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
态势,LED 照明整体行业出口情况继续保持高增长,在有利的行业发展背景下,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持续聚焦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业务,充分把握新兴市场发展机遇,
积极发力 LED 植物照明驱动电源业务,不断发挥公司在 LED 植物照明应用领域
的突出先发优势,成功打造公司业务新增长点,现已形成“植物照明+工业照明+
户外照明”的三大应用领域产品业务体系,不断挖掘新兴市场应用的增量空间机
会,推动了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
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
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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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围绕公司聚焦
主业的战略方向,将有效提升公司研发及品牌实力,进一步把握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行业发展的良好机遇,巩固和增强公司行业地位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
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股东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将就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
将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
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
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
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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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强化募集
资金管理,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进一
步提高运营效率,做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
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深圳
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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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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