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本次交易情况已充分了解。
售资金有助于公司尽快投入新能源材料业务的产品研发、基地建设,为
快速扩大生产规模奠定基础。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
为,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晋占平、叶树华、何宝峰、张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