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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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
 ”)、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
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邵哲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
法》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长岗位职责的要求。
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邵哲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洪普先生、陆磊女士、李洪涛先生、熊涛先生、郭晓东先
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前述人员存在《公司法》、
                     《上市规则》
                          、《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前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前述人员
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能够胜任公司
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事先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
任职资格、任职条件以及管理经验和业务专长等情况,其提名程序与
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洪普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聘任陆磊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李洪涛先生、
熊涛先生、郭晓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前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序号    董事姓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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