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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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1-06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
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经一审二审判决后,近日,
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一三七一公司
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
   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一三七一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房产返还义务,公司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公司。
   ?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补充协议》,
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证载面积 18,260.40 平方米,其
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
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
《员工借用协议》。2016 年 2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
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
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
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
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
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
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3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
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 年 6 月 10 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 3197 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二
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
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二、
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借用协议》、《<员
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二、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
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
证海曙字第 200844259 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 22 号<1-47><1-49><2-33>-<2-36>房产(房产证号:甬
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843685 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
案《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
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 1217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案
号(2021)浙民申 5395 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浙民终 1217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
立案审查。
    一三七一公司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驳回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
协议二》的诉讼请求;3、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判令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补
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4、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一三七一公司认为公司违约在先,无权解除合同;认为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双方
的利益;认为一二审法院以其没有继续提供履约保函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
本案客观实际等。
    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一三七一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房产返还义务,公司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公司。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再审申请裁定立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正
式立案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已经收回涉案房产,后续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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