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在绿色动力集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的实施办法(暂行)》,我们认为,本实施办法有助于完善公司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调动经理层成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对《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实
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的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应修订了以上文件。本次修订后的内容合法合规,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北海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