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金有利于公司更高效合理地进行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
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川、徐向阳、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