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助的计划或安排。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
务人员和公司事业部(子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有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以 2.1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14.38 万股限制
性股票。
独立董事:华卫良、苗莉、蔡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