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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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1-043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 武汉大热荒野科技有限公司 10%的股权
  ?   投资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对外投资概述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牧高笛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牧高笛”)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与武汉大热荒
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热荒野”或“标的公司”)及其现有全部股东朱
显、黄立、林师瀚、时正南、黄楠、天津小恐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襄元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武汉大热荒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
了《关于武汉大热荒野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海口牧高笛以自有资金人民
币 1000 万元认购大热荒野人民币 15.990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
积金,从而获得本次增资后标的公司 10.00%的股权。
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项投资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朱显,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33072**********21X;
     (2)黄立,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42280**********414;
     (3)林师瀚,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46000**********110;
     (4)时正南,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13010**********636;
     (5)黄楠,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42010**********445;
     (6)武汉大热荒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
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7、9、11 号武汉菱角湖
万达广场 A.栋 A2 单元 20 层 17-23 室;(以下简称“员工持股平台”)
     (7)天津小恐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
     (8)北京襄元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
                       (以下简称“惟一资本”)
     上述(1)-(6)为标的公司的创始股东,
                        (7)、
                           (8)为标的公司前轮投资方;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海口牧高笛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资前             本次增资后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注册资本       认缴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合计            1,407,142   100%     1,599,025    100%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标的公司总资产 1235.48 万元,净资产 1115.14
万元;2021 年 1-10 月,标的公司营业收入 1096.04 万元,净利润 10.21 万元(上
述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的公司人民币 159,903 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余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从而获得
本次增资后充分稀释基础上标的公司 10.00%的股权;小恐龙同意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以人民币 1,000,000 元的价格认购标的公司人民币 15,990 元新增注册资本,
其余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从而获得本次增资后充分稀释基础上标的公司
购标的公司人民币 15,990 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余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从而
获得本次增资后充分稀释基础上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
部满足或书面豁免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于交割日内,各投资方分别
应将对应的增资款汇入由标的公司事先书面指定的专用账户。
的公司专用账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投资方提供银行入账证明,并出具出资证明
书。
等增资款用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业务扩展、研发、生产、资本性支出及与其拟
从事业务相关的一般流动资金或投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未经投资方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任何借款、贷款。
资方的决定不影响另一投资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任一投资方若不进行交
割或发生违约,另一投资方不应为该投资方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且
不应为此受到任何损害。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资也将用于营地拓展和市场运营,公司看好精致露营市场与大热荒野的未来发展,
且双方上下游关系也有良好的协同价值,本次投资对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带来正
面的积极影响。
标的公司董事,标的公司也将成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与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额度内与标的公
司开展业务合作,并视未来一年内的业务发生额确定下年度双方关联交易额度。
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标的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其主营业务尚处于初创与成长阶段,公司本
次投资未来取得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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