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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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1-075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及撤销尚未实施的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于 2021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2,500 万
元、美元 900 万元(按照 2021 年 4 月 15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 5,876.73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自公司
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根据申请授信主体的不同,公司及子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
提供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 127,750 万元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具体以授信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子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并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及撤销尚未实施的对外担保
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就子公司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合肥三和
管桩有限公司和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事项,向汇丰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中山中环广场支行出具了保证书,被担保最高债务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
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近日,为了保证子公司实际融资安排的便利性并满足银行方内控要求,公司
就上述担保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授信方,公司分别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武汉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了保证书。本次保证书的
出具不额外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合肥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和
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担保总额。
     (二)公司就子公司中山市国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与中山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被担保的债
务本金最高余额为 4,900 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给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出具的保证书
两份保证书项下实际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最高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1)保证人为担保合肥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而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出具的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的保证书;以及
     (2)保证人为担保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而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山中环广场支行出具的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4 日的保证书。
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不以最高债务为限):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
部担保债务为止(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
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
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二)公司给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的保证书
两份保证书项下实际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最高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1)保证人为担保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而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出具的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的保证书;以及
     (2)保证人为担保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而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山中环广场支行出具的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4 日的保证书。
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不以最高债务为限):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
部担保债务为止(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
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
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三)公司与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担保合同》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1)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期间为贷款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债务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
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4)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人在此同意,在保证期间,贷款人可以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
分债务,如将来贷款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保证人口头和/或书
面同意,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
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金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
利的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27,750 万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5,898.7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7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
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
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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