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