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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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 1 -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
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
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星
期四)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日上午 9:15-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 2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
股份 1,985,469,0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8719%。本所律师
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
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
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676,7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26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6,021,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38%;反对 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 3 -
的 0.0060%;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49%;反对 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910%;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4,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49%;反对 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49%;反对 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910%;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6,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6%;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 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6,3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66%;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智能燃烧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6,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6%;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6,3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66%;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6,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6%;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6,3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66%;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 5 -
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6,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66%;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206,3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66%;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892%;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在审议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6 -
- 7 -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
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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