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城证券”)作为华鹏
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鹏飞”)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华鹏飞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606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的方式向李天虹、赵建光、黄山、刘砚冬、林淑琴、吴建克共 6 名投资者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5,287,846 股,发行价格 4.69 元/股。上述 6 名投资者
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新增股份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如
遇非交易日顺延)。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476,724,433 股 增 至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限售期(月)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限售期(月)
合计 85,287,846 -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认购方李天虹、赵建光、黄山、刘砚冬、
林淑琴、吴建克承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华鹏飞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承诺外,上述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并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
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5,215,3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8246%。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通数量(股)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通数量(股)
合计 85,287,846 85,287,846 55,215,394 -
备注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李天虹有 3,420,00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待上述股
权解除质押后即可根据相关承诺及规定上市流通。
备注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刘砚冬有 26,652,452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待上述
股权解除质押后即可根据相关承诺及规定上市流通。
四、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5,997,931 58.01 +85,287,846 411,285,777 73.18
三、总股本 562,012,279 100.00 - 562,012,279 100.00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相
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广红 刘国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