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阳贵先生、汪贤玉先生、涂永福先生、仇永生先生、
关卫军先生、郝炳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韩秋燕女士、
曾爱民先生、姜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
举通过之日起三年。我们一致认为:
现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前述 9 名董事候选人全部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经历、兼职等情况,我们未发现其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前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
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
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3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2,600 万元(含本数),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
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
(以下无下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福利______________ 张群华_______________ 沈梦晖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