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四)13: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区新塘路 277 号保利中心 11 楼)。
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量为 111,398,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94%。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111,398,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1.409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753,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469%。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池国华先生、独立董事
刘亚萍女士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39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1,39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1,39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111,398,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7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