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845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8]589 号)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1,816.5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公 司 首次 公 开发 行 前股 本总 额 为 5,449.59 万股 , 首次 公开 发 行总 额 为
份的数量为 5,449.5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吴新理、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盛杰”)、中投长春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投金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
投金盛”)、吕小霞、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融慧达”)
持有公司股份 51,995,850 股,上述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上述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证监
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变动概况
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
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72,661,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72,661,2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43,596,72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6,257,920 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4,340,034 股,其中首次授予
授予,并于 2020 年 1 月 3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116,257,920 股增加至
三次会议及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刘美霞、黎材杰、王 江 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
股票,共 59,000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数由 119,752,220 股调整至
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回购
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查显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共 15,000 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 119,693,220 元调整至 119,678,220 元,公
司的股本总数由 119,693,220 股调整至 119,678,220 股。
同时,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12.63 元/股的价格向 4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849,1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
的股本总数由 119,678,220 股调整至 120,527,320 股。
鉴于列入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部分的激励对
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2020 年 12 月 4 日,根
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授予的 限制 性股票 数量 由 849,100 股 调整 为 844,100 股,公 司的 股本总 数由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前的公司总股本 120,522,3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9,641,785.6 元(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72,313,392 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92,835,712 股。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化,分配比例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隆利转债”自 2021 年 5 月 6 日开始转股,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隆利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隆利转债”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止暂停转股。故自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
施分配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6 月 2 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存在变化
(截止 2021 年 5 月 21 日收市,公司总股本为 120,522,509 股)。因此本次权益分
派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6 月 2 日)收市后的总股本
额 0.799998 元(含税)
(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每 10 股转增股本数量为 5.999990
股(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故在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 120,522,509
股增至 192,835,893 股。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权益分派
完成后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郑虎、杨富云、刘浩、胡友、刘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完成。截至本次回购前,
公司受“隆利转债”转股影响,公司总股本已由 192,835,893 股增至 202,465,332 股,
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02,465,332 股减至为 202,231,812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02,238,701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
售的股份为 138,129,065 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 68.3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吴新理、欣盛杰、中投金盛、吕小霞、融慧
达。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首发上市时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51,995,850 71.5593% 133,109,293 65.8179%
注:如上数据如存在尾数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锁定期届满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限售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如果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六个月。
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
变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2)欣盛杰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隆利科技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隆利科技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隆利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隆利科技股份变化的,相应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隆利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
相应变更。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2)中投金盛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逐步减持;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
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60,149,4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418%。
本次实际可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 质押/冻结的
序号 股东全称 上市流通数
总数(股) 限售数量(股) 股份
量(股)
注:股东吕小霞为公司现任董事长、股东吴新理为公司现任总经理兼董事,
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
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股东吴新理质押股份总计 15,359,990 股,占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16.36%,占公司总股本的 7.59%。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38,129,065 68.30% -60,149,434 77,979,631 38.5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4,109,636 31.70% 60,149,434 124,259,070 61.44%
三、股份总额 202,238,701 100% - 202,238,701 100%
注:具体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隆利科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申
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
股份锁定承诺和其他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小勇 吕佳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