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酒鬼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王艳茹、张晓涛、符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