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
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核查,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聘任 2021 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华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
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拟聘任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李瑞筠女士的资料,独立董事在
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
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
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定。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李瑞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