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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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
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
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子(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人)
(以下简称“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
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单位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在子公司
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代表进行书面报告(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公司 OA 系统等)。
第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
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
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的有关
信息主要包括:
一、子公司的会议文件及定期报表
(一)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及相关会议
文件(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二)子公司的月度、季度或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营运报告、向他人提供资
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二、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采取 12 个月累计计算);
(十二)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三、出现下列使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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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五)子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处
罚、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子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帐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息;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四、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变更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
(二)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三)经营情况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
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五)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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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拟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宣传报道;
(十)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公司 OA 系统等快捷方式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对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
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
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子公司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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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负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
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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