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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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82        证券简称: 金龙羽         公告编号:2021-059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未发生变化。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
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款提供质押担保,如未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则本次股份转
让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
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股东郑美银
女士的通知,2021 年 11 月 24 日郑美银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有水先生的配
偶吴玉花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此协议,郑美银拟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5,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78%)以合计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股东     签署协议时间       转让方式   股份性质      转让数量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郑美银    2021-11-24   协议转让   无限售流通股 25,000,000 股 5.78%
股东名称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郑有水      246,000,000        56.83%      246,000,000         56.83%
郑会杰        36,000,000         8.32%      36,000,000          8.32%
郑美银        30,000,000         6.93%       5,000,000          1.16%
郑凤兰        30,000,000         6.93%      30,000,000          6.93%
吴玉花                 0            0%      25,000,000          5.78%
合计       342,000,000            79%     342,000,000            79%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相加尾数不一致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变,郑美银仍为实际控制人郑有
水的一致行动人。
     二、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 郑美银
  身份证号: 44405241953******
  住所地: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受让方(乙方):吴玉花
  身份证号:4405241958******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鉴于:
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43290 万元;
“转让股票”,占金龙羽总股本的 5.78%)。
款合同》、《质押合同》出质给郑有水进行质押担保。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转让所持 2500 万股金龙羽股票给乙方事宜,达成
以下协议:
股票;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的转让股票。
拾伍万元整(小写: 28,0250,000.00 元),折合每股   11.21    元。
三日内先支付大写: 伍仟万元整 (小写: 50,000,000.00         元)至甲方指定
账户,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将在转让股票过户完成后六个月内付清。
让个人所得税清缴手续并取得缴税清单,甲方应于取得缴税清单后三个交易日内
办理甲方所持转让股票的解除质押及过户手续。
股权转让价格和本协议的履行。
  a.甲方是转让股票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b.甲方所持金龙羽股票仅用于甲方向质权人郑有水质押借款担保,没有设置
其他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或查封情形。
  c.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洽谈股权转让的事宜。
  e. 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
议所需的一切资格和权利,以及履行本协议各项保证义务的能力。
 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议所
需的一切资格和权利,以及履行本协议各项保证义务的能力。
方应当保证协议签署后及时向金龙羽发出通知并配合提供各种资料并保证资料
的真实完整。
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并各自承担法定纳税、缴费义务。
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供的文件负责。
股权转让事项审核。
最终理解。如对本协议作任何修改、补充、变更、解除或转让,须经转让双方书
面认可,否则无效。
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并保留追诉其法律责任。
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则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时终止协议。
甲方违约时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如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合同签署地法
院裁决。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郑美银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作的减持承诺及其履
行情况如下:
  (1)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每年向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九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
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
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美银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
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说明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变。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
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提供质押担保,如未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则本次股份转让
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
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五、备查文件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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