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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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项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Dr. Schildbach Finanz-GmbH
出售所持有的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7.3999%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
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
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
后,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出售取得较为充裕的资金,将集中资源进行战略和业务转
型,聚焦以兽用疫苗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盘活现有资产、
优化业务布局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突出上市公司兽
用疫苗业务、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项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胜文        彭震东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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