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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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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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14:00 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 47 号公司一号
楼二楼 A4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
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
名册,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现场 会议 的股东 及股东代 理人 3 名 ,代表股份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4,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7%。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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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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