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1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介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
具《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实际向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同意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同意第一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同意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2,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同意第二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关于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的议案,认
为鉴于 2020 年初全球经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
会议审议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议案的程
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修订后的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第三次解除限售和回购
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第三次解除限售和回购
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进行派息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
方法如下:
  派送现金红利:
  P= 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
   (1)2018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告了《2018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分配
方案为: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16,74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0000000000 元 ( 含 税 ) , 共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分红派息已经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实施完毕。
   (2)2019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告了《2019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分配
方案为: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16,72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4.5000000000 元 ( 含 税 ) , 共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分红派息已经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
   (3)2020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告了《2020 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
告》,分配方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668.00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息 4.5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5,250.60 万元,同
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50 股,共计转增 5,250.60 万股(具体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转增金额未超过报
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918.60
万股,经过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上述分红派息
已经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
   基于上述分红派息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本次回购价格=(9.03-2.00/10-4.50/10-4.50/10)/1.45=5.47
元/股(按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计算)。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为
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
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
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价格的调整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但回购股份及注销事宜尚待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修改章
程、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伟隆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