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1-09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
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
与公司业绩和股东价值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本办法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直接参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不包括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下属子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原则;
(三)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本办法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本办法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审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政策;
(二)跟踪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业绩对标考核以及初步确定激励方案的执行机构。
第三章 股票激励基金
第七条 设置股票激励基金是为了将经营者利益与企业中长期
可持续稳定发展紧密结合、长期绑定,鼓励经营者多创效益,激励上
市公司重视市值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股票激励基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结果确定,年度考核
净利润同比增幅 10%以上且年度经营考核得分达到 75 分以上,方可
计提股票激励基金。其中:年度考核净利润是指在上市公司年度报表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基础上还原当年新产品开发费用超出同行业上市
公司平均新产品开发费用部分。
第九条 股票激励基金的提取是以上一年度考核净利润的增长
额度作为计提基数,按照考核净利润增长额的一定比例采用超额分段、
累积的方式提取股票激励基金。具体提取方式如下:
净利润增长率(GP) 提取比例 提取基数
GP≥10% 1% 前三年净利润平均数
注:以上净利润均指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考核净利润。
第十条 股票激励基金的发放方式
参与股票激励基金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股票激励基
金按如下公式确定:
个人分配股票激励基金=股票激励基金总额×个人比例
其中,个人比例根据各高管人员的岗位系数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具体方法如下:
个人岗位系数? 个人奖励基金系数
个人比例=
? 个人岗位系数? 个人奖励基金系数
副总经理、
董事长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
岗位系数 1 0.85 0.75 0.6-0.7 0.18-0.7
股票激励基金系数为 0-1.1,根据个人考核结果具体设置如下:
考核结果 优 良 中 低
考核级别 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D
【95,【90, 【85, 【80, 【75 【70, 【65, 【60, 60 以
考核得分 100 以上
股票激励
基金系数
次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当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后,若公司业
绩达到股票激励基金计提条件,则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
照股票激励基金计提与分配办法,确定所提取的股票激励基金总额以
及个人股票激励基金数额,并报董事会核准。
个人当年股票激励基金额度需分三年进行支付,比例为当年发放
基金需要与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公司绩效考评分数M M≥80分 70分≤M<80分 60分≤M<70分 M <60分
公司系数 1 0.8 0.6 0
个人绩效考评分数N N≥75分 70分≤N<75分 60分≤N<70分 N <60分
个人系数 1 0.8 0.5 0
个人延期发放股票激励基金实际发放额=计划延期发放金额×公
司系数×个人系数,因公司层面考核和个人层面考核而扣减的股票激
励基金金额取消处理,不再发放。
公司每年发放的股票激励基金扣除所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发
给激励对象本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所获得的股票激励基
金,必须在发放后的 6 个月内一次性用于购买本公司股票并承诺锁定
至少 12 个月(若此期间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入公司股票,则相
应顺延计算)。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体系结构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考核体系根据个人对公司经营结果的承担和
岗位职责确定。在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设置时,根据不同岗位分别设置
公司经营结果和个人岗位成效结果两者的权重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参考国资委有关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之财
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原则精神和企业实际,重点从公司资本盈利能力及
经营增长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考核。
公司经营结果考核采用行业和地区企业相结合的对标方式,即:
选取同行业全国上市公司和本地区上市公司样本企业对标,评分结果
按 50%:50%加权计算得出评价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 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
个人工作成效考核针对董事、高管人员岗位职责、主管的重点工
作的完成情况确定,细则另行制定。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工作质量、
工作效果,对照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个人考核指标
和目标值水平应该具体化,定量化指标及其权重原则上不低于 70%。
第五章 考核流程
第十四条 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订,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订,报董事会通过后,最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及年
度工作重点,明确公司经营结果考核体系和个人工作成效考核体系,
确定考核表。考核体系不得随意变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
变更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重新签订。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次年公司年报经审计后,若公司
业绩达到股票激励基金计提条件,则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按照股票激励基金计提与分配办法,确定所提取的股票激励基金总额
以及个人股票激励基金数额,经董事会核准后,扣除所需交纳的个人
所得税后发给激励对象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结
合公司各时期的具体工作情况和董事、高管人员情况制定具体绩效考
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本办法解释权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公司董事会将根
据届时情况对本方案进行修改与补充。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