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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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兼顾了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薪酬考核体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尽责,有利于更好的调动和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办法》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两项议
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
升公司整体价值。
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
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春好           张春颖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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