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刘越女士的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刘越女士具有履行
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公司对刘越女士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1年公司增加与关联方南京东聚碳纤维复合材料研究院
有限公司所发生销售产品的额度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
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计划》的相关规定,以上2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该2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9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独立董事:杨鸣波 王玉春 崔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