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21-085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二)下
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3 座 5 楼
运营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鹏举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1 年 11 月 8 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9,983,500 股,占上市公
司 总 股 份 的 53.3237 %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8 人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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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 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4%。
董事:聂鹏举、聂葆生、李伟、王辉、郑馥丽
监事:蒋耀钢、刘辉、曾利刚
董事会秘书:李伟
高级管理人员:聂鹏举、李伟、宋子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张韵雯、王彩章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场见
证。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
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982,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48.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9,98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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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6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9,982,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62.3333%。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9,9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46.6667%。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9,982,7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46.8667%。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9,982,8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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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55.7333%。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9,982,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46.7333%。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张韵雯、王彩章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四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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