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旅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暨第四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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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07       股票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号:2021-066
债券代码:128022       债券简称:众信转债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暨第四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众信转债”将于2021年12月1日按照面值支付2021年即第四年利息,每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30日
   ? 除息日:2021年12月1日
   ? 付息日:2021年12月1日
   ?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2月1日
   ?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1.50%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开
发行 7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众信转债,债券代码:128022),根
据《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付息日(即 2021 年 12 月 1 日)支
付 “众信转债”的第四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众信转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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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8022           债券简称:众信转债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三年 1.00%、第四年 1.30%、第五年 1.50%、第六年 1.80%。
   (1)本次付息是“众信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票面利率为 1.3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 ×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
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17 年 12 月 1 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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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8022        债券简称:众信转债
对“众信转债”发行进行了评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联合[2017]527 号《众信
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众信旅游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级。
     根据联合评级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4915 号),众信旅游主体长期信
用等级为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 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众信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 100 元/张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3.00 元(含税)。①对于“众
信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转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
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实际每 10 张转债派发利息人民币:10.4
元;②对于持有“众信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实际每 10
张转债派发利息人民币:13.00 元(即免征所得税);③对于“众信转债”的其他
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转债派发利息人民币:13.00 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
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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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信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
债券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包括付息债券登记日当日)转换成股票的“众信转债”
不享受本次及以后年度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持有人(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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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不负责代扣代
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 8 号(朝阳公园西 2 门)众信旅游集团
     邮编:100125
     咨询联系人:吴冉婧
     咨询电话:010-64489903
     电子邮箱:stock@utourworld.com
     特此公告。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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