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21-126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转让股份计划及与受让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进
展公告
公司股东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因进一步完善管理层持股结构及资产规划需要,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顺络电子”或“公司”)股东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顺通”)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深圳市前海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方位成长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方位成长 10 号”)合计转让
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9%(含本数),即不超过 800 万股(含本
数);方位成长 10 号的管理人是深圳市前海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除
管理人外,全部为顺络电子的核心管理团队,其中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李
宇先生、郭海先生亦是恒顺通的股东,合计持有占恒顺通注册资本 100%的出资;
同时方位成长 10 号与恒顺通的全部股东及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施红阳先生、
李有云先生、李宇先生、郭海先生、高海明先生和徐佳先生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并将表决权委托施红阳先生代为行使,因此本次股权变动不会导致恒顺通及其股
东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减少。
公司已就上述事宜作出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股东转
让股份计划及与受让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119)。
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恒顺通的《转让股份实施进展告知函》,根
据告知函,恒顺通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方位成长 10 号转
让顺络电子股票 582,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股东转让股份计划
尚未完全实施完毕。方位成长 10 号的管理人是深圳市前海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出资人除管理人外,全部为顺络电子的核心管理团队,包括施红阳先生、李
有云先生、李宇先生、郭海先生、高海明先生、徐佳先生、李家凯先生、徐祖华
女士、赵霆先生、赵冯香女士、贾广平先生、汪季峰先生、曾向东先生、杨亚冰
先生、戴正立先生、黄敬新先生、彭朝阳先生、石林国先生、杨蓓女士,顺络电
子的核心管理团队上述 19 人已完成基金份额认购并成为基金持有人。
方位成长 10 号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与恒顺通的全部股东及公司核心管理人
员——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李宇先生、郭海先生、高海明先生和徐佳先生
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与施红阳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表决权
委托施红阳先生代为行使。
(一)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情况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式 转让期间
(元/股) (股) 比例(%)
恒顺通 方位成长 10 号 大宗交易 34.31 582,000 0.07
月 23 日
本次股份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名称 股数(股) 股数(股)
(%) (%)
合计持有股份 65,520,000 8.13 64,938,000 8.05
恒顺通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5,520,000 8.13 64,938,000 8.05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注:上述持股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处理,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
尾数不符的情况
本计划实施前,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李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郭海先生通过恒顺通持有公司股份 65,5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 %;本
计划实施后,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李宇先生、郭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方
位成长 10 号合计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和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76,763,8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2%。本计划实施后,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李宇先
生、郭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方位成长 10 号以及高海明先生、徐佳先生合计持
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为 78,095,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9%。本次股权变动
不会导致恒顺通及其股东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减少。本次股份转让后,方
位成长 10 号持有公司股份为 58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
本计划实施前,高海明先生和徐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1,331,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本次计划实施后,高海明先生和徐佳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方位成长 10 号、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李宇先生、郭海先生合
计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为 78,095,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9%。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前海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位成长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施红阳
丙方:李有云
丁方:李宇
戊方:郭海
己方:高海明
庚方:徐佳
协议各方本次一致行动旨在进一步稳定管理层持股。
(1)一致行动的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顺络电子股份。
(2)各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将以一致的方式参与顺络电子决策并
行使表决权,协议各方在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特别是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提
名权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相同意思表示并一致行
动;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其作为顺络电子股东将按照乙方、丙方、丁
方、戊方、己方和庚方的意思参与顺络电子决策并行使表决权,并将其股东表决
权利全权委托乙方行使,该等行使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协议各方不得以其他独立的行为或方式影响或单
方改变上述行动的一致性。上述一致行动义务亦及于协议各方委托参与顺络电子
决策的代理人。
(4)上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顺络电子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
公司章程。
(5)协议各方承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在协
议有效期限内遵守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以及与此相关的规定。
(6)协议各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在协议的有效期
限内,其持有顺络电子股份数量的变化将不影响协议的履行,除非其不再持有顺
络电子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配
股等事项而增持的部分应同样遵守协议约定。
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自甲方登记为顺络电子股东之日起生效。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深圳市前海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位成长 10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乙方(受托方):施红阳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代为行使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权利,乙方对该等权利的行使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
(2)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
策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协议有效期限内有效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4)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权利(包括协议有效期限内经修订之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公司股
份止。协议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
得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的表决指示,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
托书》。
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协议项下的委托。
对应的股东权利。
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
或调整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受托行使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签名而
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第五条 其它
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自甲方登记为顺络电子股东之日起生效。
二、其他相关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