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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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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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
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128,080,7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128,073,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62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股份总数 7,7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4%。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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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宣
布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0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0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二)《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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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0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6%;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0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9324%;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四)《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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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8,076,3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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