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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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事前
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认可该议案,认为有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属本公司日常业务,并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事前认可该议案,认为有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属本公司日常业务,并按照一般
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本人事前认可该议案,认为有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属本公司日常业务,并按照
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此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潘广成
朱建伟
卢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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