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 上海梅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1-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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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
司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
学和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
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执行提名委员
会的相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和结构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选择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书面方案并提交董
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 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总经理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日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议时召开并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必要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或记
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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