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中
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对中锐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审
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65 号《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8 名特
定投资者发行了 210,526,31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 2.28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79,999,998.2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
第 000042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23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0,028.50万元,主要系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使用,累计收到的银行存
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6.54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6,867.02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已使用募集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入金额 投资净额 资金金额 余额
合计 48,000.00 46,878.98 20,028.50 26,867.02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延期的募投项目为“瓶盖产品曲面印刷工艺升级改造项目”。该募投
项目原计划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募投项目当前实际
情况,基于审慎原则,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均不发生
变更。
受全球国内外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项目所需部分进口设备的采购进度有所
推迟,因此,项目实施进度未能达到预期。公司将适当调整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方
案,努力确保项目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整体效益。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审慎研究
后决定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公司基于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并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决定延长本次募投项目
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属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调整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上述延长建设期项目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
五、审议程序及审议意见
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瓶盖产品曲面印刷工艺升级
改造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
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期限,是结合外部环境的
变化,综合考虑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
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建设期限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瓶盖产品曲面印刷工艺升级改造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
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 阳 覃新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