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 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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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
  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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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
  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 193 号
致: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三钢集团)、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化
公司)的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三钢集团投资的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 92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 92 号资管计划或科睿 92 号)、三化公司投资的兴证资管阿尔
法科睿 9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93 号资管计划或科睿 93 号,93 号资
管计划与 92 号资管计划以下合称科睿资管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之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
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说明、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上的公开信息,其目
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3618N
    住所       三明市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
  法定代表人      黎立璋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炼焦;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金属结构、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通用零部件、冶金专用设备的
   经营范围      制造;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再生物资回收;铸铁、初级
             农产品的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正餐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89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自 198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39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300,000.00   100.0000%
律师核查,三钢集团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出现任何需
要终止的情形。
下 简 称 三 钢 闽 光 ) 股 份 1,386,328,424 股 , 占 三 钢 闽 光 现 有 股 本 总 额
(2,451,576,238 股)的 56.5485%,三钢集团是三钢闽光的控股股东。
      (二)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上的公开信息,其目
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37733
       住所      三明市工业中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红
      注册资本     256,4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焦炭的生产、销售;火力发电;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肥料制造;
      经营范围     对外贸易;汽车零配件、橡胶制品的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0 年 11 月 8 日
      营业期限     自 2000 年 11 月 8 日至 2050 年 11 月 8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6,400.00   100.0000%
律师核查,三化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出现任何需
要终止的情形。
光现有股本总额(2,451,576,238 股)的 0.000006%。
      (三)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 9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合同》(编号:阿尔法科睿 92 号),92 号资管计划的相关主体分别为:
       合同当事人                            公司名称
        投资者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完成部分股份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三化公
司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 92 号资管计划转让三钢闽光股份 1,313 万股。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92 号资管计划持有三钢闽光股份 1,313 万股,占三钢闽光
现有股本总额(2,451,576,238 股)的 0.5356%。
      (四)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 9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合同》(编号:阿尔法科睿 93 号),93 号资管计划的相关主体分别为:
     合同当事人                       公司名称
       投资者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完成部分股份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三化公
司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 93 号资管计划转让三钢闽光股份 1,313 万股。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93 号资管计划持有三钢闽光股份 1,313 万股,占三钢闽光
现有股本总额(2,451,576,238 股)的 0.5356%。
   二、关于三钢闽光股份转让的情况
   根据三钢闽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三钢集团和三化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化公司分别向 92 号资管计划、93 号资管计划转让所持部分三钢闽光股份的情
况如下:
   三化公司因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股票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目的之需要,
三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三钢集团投资的 92 号资管计划
完成 1,313 万股三钢闽光股份的转让过户,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以大宗交易方
式向三化公司投资的 93 号资管计划完成 1,313 万股三钢闽光股份的转让过户。
三钢闽光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
的一致行动人拟转让部分股份至资产管理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一致行动人完成部分股份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就上述股份转
让事项进行了披露。
   三、关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说明
   (一)根据三钢集团、三化公司分别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证资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的《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 9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阿尔法科睿 92 号)、《兴证资管
阿尔法科睿 9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阿尔法科睿 93 号)
(以下合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者及管理人的权
利义务、委托资产的处置、委托资产的投向及比例变动等内容约定如下:
权利和义务”之“1、投资者的权利”约定:“(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其委托
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3)
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5)
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的情况;(6)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该条之“(三)管
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之“1、管理人的权利”约定:“……(6)以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有关规定
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该条之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之“2、管理人的义务”约定:“……(3)按照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12)按照本合同约定
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及产品风险等级”之“3、投
资比例”约定:“……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
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将事先取得
投资者的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流程。”
制及禁止行为”之“2、禁止行为”约定:“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
括:……(12)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益;……”
易”约定:“……管理人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
授权同意,否则不得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同时事后应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
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若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除取
得投资者事前同意外,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三钢集团、三化公司已就科睿资管计划所持三钢闽光股份投资运作、决
策管理相关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具体如下:“科睿 92 号和科睿 93 号部分
投资策略的实施以持有上述三钢闽光股票为前提,因此,该两个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兴证资管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七节的相关约定不对外转让、
质押三钢闽光股票。兴证资管将充分尊重科睿 92 号和科睿 93 号投资者三钢集团、
三化公司的意愿,为科睿 92 号和科睿 93 号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利益,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三钢闽光
股票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或者提前终止的,兴证资管将提前与三钢
集团、三化公司沟通,根据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意愿制定上述三钢闽光股票的
处置方案,并根据确定的处置方案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由管理人兴证资管进行
处置。基于前述安排,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科睿 92 号、
科睿 93 号与三钢集团、三化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该两个资产管理计划是三
钢集团、三化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三)科睿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资管已就该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
运作之事宜出具了《关于投资管理运作的说明》,具体如下:“科睿 92 号和科睿
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我司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七节的相关约定不对
外转让、质押三钢闽光股票。我司将为科睿 92 号和科睿 93 号投资者三钢集团、
三化公司的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
资三钢闽光股票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或者提前终止的,我司将提前
与三钢集团、三化公司沟通,制定上述三钢闽光股票的处置方案,由我司根据确
定的处置方案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
  由上可见,科睿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资管在未取得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
公司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其无权擅自转让、质押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益(包
括科睿资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取得的三钢闽光股份);同时,根据《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兴证资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且需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兴证资管是履行
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而并非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所有权人。
  四、关于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科睿资管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一)关于一致行动的具体定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
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
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
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
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
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
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
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
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
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
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三化公司系三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三钢闽光公告的
信息披露材料,三钢集团与三化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系
一致行动人。
  (三)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二条所述,科睿资管计划(包括 92 号资管计划、
交易方式自三化公司处受让取得,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该等三钢闽光
股份系科睿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形成的权益,该等股份构成科睿资管计划投资者
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委托财产,而不是管理人兴证资管、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固有财产。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条所述,管理人兴证资管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且
需接受投资者三钢集团、三化公司的监督,兴证资管是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而并非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所有权人。根据《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管理人兴证资管还将根据科睿资管计划的运作情况从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中扣收相关管理费、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等费用。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
他经济利益关系”的规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三钢集团、三化公司与
资管计划、93 号资管计划是一致行动人。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
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蔡钟山
  经办律师:
  蒋浩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涛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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