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
于变更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年度财务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
独立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于莹 陈潮 战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