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
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康泰塑胶”)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法定条件。
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并由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定
价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本次发行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就本次交易的
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
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建江 范荣 赵建青